- 索引号20240913-171513-589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01-05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定点医药机构组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弥勒市吉康大药房申请机构评估分值的公示
由于企业发展需要,云南省弥勒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安康药店申请由云南省弥勒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变更为弥勒市吉康大药房,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营业面积、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不变。根据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红医保办发【2021】1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根据弥勒市吉康大药房变更后提交的申报材料,定点医药机构组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该机构开展了现场评估和书面评估,并经弥勒市定点医药机构组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12月31日会议研究决定,弥勒市吉康大药房符合申请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条件,现公示如下:
弥勒市吉康大药房。综合评分:95分,同意继续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开通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系统。
公示时间从2022年1月5日至1月13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机构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与弥勒市定点医药机构组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联系电话:0873-3022066。
特此公示。
定点医药机构组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