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71514-343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05-24
- 有效性有效
关于注销万树和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告
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款“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规定,万树和诊所在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再次校验申请,我局决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万树和诊所基本情况统计表
弥勒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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