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rsj/2024-00034
- 发布机构弥勒市人社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11-29
- 有效性有效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通告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为贯彻落实《弥勒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方案》(弥办通〔2024〕43号)文件精神,全面衔接殡葬管理政策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12月1日零时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办理遗属待遇手续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弥办通〔2024〕43号文件国家允许土葬的10个少数民族和捐献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除外)等资料。
二、不按照弥办通〔2024〕43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一律火化后进入市级公墓安葬”“弥勒市城镇户籍人员死亡的,一律火化后进入市级公墓安葬”进行殡葬的,不予支付丧葬抚恤待遇。
特此通告
弥勒市民政局 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