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2-02879
- 发布机构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09-22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月”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读
弥勒市“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月”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读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工伤保险服务机构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七、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八、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九、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十、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批准提前退休,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
十二、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
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十四、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等部门作出处理:
(一)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873-6355926
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