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1901
- 发布机构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6-04
- 有效性有效
多领冒领、截留套取社会保险待遇,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
社保待遇领取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在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应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不得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若因特殊原因造成多领社会保险待遇,对多领的社会保险待遇要及时主动归还社保经办机构。
多领冒领和截留套取社会保险待遇(以下称为“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侵害参保人权益和国家利益,是违法行为!
哪些行为是属于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一、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或其直系亲属)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二)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三)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
(四)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五)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六)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缴手续骗取养老金;
(七)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二、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一)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伤残津贴、护理费、抚恤金的;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冒领抚恤金的;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就业或参军冒领抚恤金的;
(四)工亡职工配偶已再婚冒领抚恤金的;
(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被他人或组织收养冒领抚恤金的。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未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未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属于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要承担(面临)哪些后果?
冒领、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除追回外,还将处以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社保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草案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统一。
(来源:红河人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