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弥人社函〔2019〕63号
- 发布日期2020-01-14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第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43号建议的答复
曾虎龙代表:
你在弥勒市第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村(社区)干部纳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建议》的第043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村(社区)干部的养老保障问题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弥勒市先后出台了《中共弥勒县委办公室 弥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弥办发〔2008〕83号)、《中共弥勒市委关于全面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弥发〔2015〕33号(2015年10月28日)等文件,将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干部纳入参保范围,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取得了从无到有的跨越式发展,补助政策日趋完善。
一、出台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障补助政策。2015年,弥勒市出台了《中共弥勒市委关于全面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弥发〔2015〕33号文件,一是明确社区干部养老保险补助对象,社区干部,包括社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社区“两委”委员,按社区人口数确定每个社区补助人数,一般5名干部,最多8名。二是明确补助标准。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从2008年起,社区干部在任职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所缴养老保险费基数按上年度省社平工资60%档次标准确定,其中个人承担40%,市财政补助60%。
二、我市于2014年9月整合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村(社区)干部全部纳入了参保范围,保障了每名参保人员60周岁每月至少能领取108元的养老金,实现老有所养。
三、村干部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可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
四、积极探索村委会干部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补助办法。按照《中共弥勒市委关于全面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弥发〔2015〕33号文件精神,村委会干部养老保险未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为进一步做好村委会干部养老保险工作,老有所养,我市正在开展调研工作,探索新形势下村委会干部养老保险工作,形成方案后报市政府研究。
感谢你对我市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1日
(联系人:黄寿,联系电话:3058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