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8-18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精神,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满意服务,高效服务、贴心服务,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市人社局政务公开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改进和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全局政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政务公开的原则
合法、及时、便民、真实。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主要围绕“职责权限、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事依据、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进行。
(一)本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行政审批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行政服务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本局制发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四、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产生或变更后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属于本局掌握的主动公开的事项,将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对于当场可以答复或提供的要当场答复和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三)政务公开预审制度
拟公开的事项必须经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重大事项要由承办科室、中心提出并说明理由,经分管领导初审,请主要领导审批后再行公布。
(四)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及时受理政务公开权利人的举报、投诉、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五)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1、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作风和行风评议体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2、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3、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4、局分管领导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机关各科室、中心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5、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6、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情况、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取消当年度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的评优资格,限期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局办公室。
(六)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1、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政策法规股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
(4)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2、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3、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科室、中心)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股分别做好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网络信息的发布,并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5、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法制部门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