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弥人社发〔2018〕33号
- 发布日期2018-08-18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弥勒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实名制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部、委、办、局:
经研究,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弥勒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实名制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弥勒市交通运输局 弥勒市水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弥勒支行
2018年2月7日
弥勒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实名制发放实施细则
为促进弥勒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实名制发放的通知》(弥政办发〔2018〕2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
(一)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程费用中人工费用(包括工程造价中的定额人工费、规费及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文件计算的人工费调差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作为企业核定人工费分账管理的依据。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其开户、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人工费用占工程费用比例,人工费用未明确的,按不低于应付工程款20%的比例拨付,按行业比例或者20%拨入后仍不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按农民工工资应发数拨入,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按确定的比例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收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比例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人工费用后及时通过红河州用工实名制信息系统上传到数据平台,便于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实时监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月农民工工资应发金额时,由人社部门及时告知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并联合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责令停工,并督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到专用账户。
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因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工时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通过红河州用工实名制信息系统上传数据平台,原始材料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和施工许可管理机制。
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资支付信用审查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写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事项。投标人参与投标时须持有人社部门出具的无工资拖欠证明。
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公布列入 “黑名单” 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建设工程投标,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对建设资金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按规定交存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三)严格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30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人社部门申请开具无工资拖欠证明。人社部门将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后,该项目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情况或有欠薪举报投诉但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清偿拖欠工资的,人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工资拖欠证明,施工总承包企业凭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核销业务,退回账户余额。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向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验收部门提供本项目无工资拖欠证明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建立全州统一的用工实名制信息系统和数据平台,提供开放式的标准数据接入,采集的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实名制发放和银行代发信息提供各相关部门共享。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须按红河州用工实名制信息系统标准,通过信息系统实时上传其用工信息、工资发放情况、考勤情况等,上传数据真实完整作为开具其无工资拖欠证明主要条件之一。
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书面协议委托代发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同时收集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姓名、银行账号、身份证复印件交银行办理代发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2日前将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加盖预留印鉴,并经监理单位签字审核的上月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表提供给农民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同时按照红河州用工实名制信息系统标准把工资表上传到数据平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表核对无误后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代发工资后及时把相关数据通过红河州用工实名制信息系统上传到数据平台;如果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给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的工资表与通过红河州用工实名制信息系统向数据平台上传的工资表不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不得代发农民工工资。
三、分账管理实名制机制启动
(一)新开工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报给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首次拨付工程款即进行分账拨付。
(二)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时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后由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时清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拖欠工资的,限时支付完毕;未能在规定时限支付拖欠工资的,在工程建设单位首次分账拨付农民工工资时连同拖欠工资一并拨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拖欠工资的,按新开工项目方式启动。
四、工作职责
人社部门 负责红河州用工实名制信息系统及数据平台使用指导;按规定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和无工资拖欠证明;会同人民银行、财政、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
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开始,贯穿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把关;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核定人工费用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人工费用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人民银行 指导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督促开户银行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的管理。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和销户,以及农民工工资的审核、发放和预警。
五、进一步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各级各部门加强合作,完善企业欠薪情况的信息通报制度,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前提条件,实现诚信信息互认共享、协同监管。
(一)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对诚实守信企业进行联合激励,加大扶持力度,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监管频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二)健全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相关部门签署工资拖欠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对欠薪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企业采取通报批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降低资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予以惩戒。
六、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实名制发放工作全覆盖。
(二)加强执法保障。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银行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及时掌握工资支付情况,预防欠薪隐患,依法处置欠薪事件。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