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scjdglj/2026-00036
- 发布机构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6-10-16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告知书 (弥市监撤告〔2026〕01号)
弥勒县兴达墙材有限责任公司:
由我局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一事,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7月,本局依法对弥勒县兴达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5325262100572) 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的手段骗取登记,注销了《营业执照》。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申请材料、韩保良询问笔录、李健询问笔录、撤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6年8月,本局通过弥勒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hhml.gov.cn/zfxxgk1/ysqgk.htm)、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s://www.gsxt.gov.cn/corp-query-entprise-info-xxgg-100000.html)发布《关于弥勒县兴达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况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我局于2012年11月13日弥勒县兴达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依法向弥勒县兴达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保树公告送达撤销注销登记告知书(弥市监撤告〔2026〕0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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