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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弥政办发〔2015〕174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弥办发〔2015〕109号)精神,设立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弥勒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弥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已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取消的行政征收事项。

  (三)整合划入原弥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弥勒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弥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

  (四)划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含酒类流通管理)的职责。

  (五)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

  (六)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探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职责,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七)加强申(投)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投)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八)切实推进产品、食品药品等质量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的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保障体系,提高产品(商品)质量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九)根据国家、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的规定,需要取消、委托、承接、增加、加强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三)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省、州、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负责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和明确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检查、督促监管责任的落实;定期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检测、评价及其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和应急救援。

  (五)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审查和备案有关工作;组织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技术规范与化妆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规范管理;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负责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六)负责监督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依法对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进行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特殊药品;负责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和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和监测工作。

  (八)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外资企业除外)、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组织实施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依法承担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职责;拟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九)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依法对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和拍卖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承担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十一)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驰名商标侵权行为除外),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组织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国家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以及州知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二)指导广告业发展,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组织制定并实施提高质量发展水平的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推进质量兴市和品牌发展战略,建立质量分析制度。负责工业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证后监管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开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承担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计量认证认可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计量器具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负责认证认可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开工告知和使用登记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上报和协助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十七)负责开展经营行为规范、消费教育引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商品、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举报和处理工作,承担12315、12365、12331电话和网络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八)领导和管理所属事业单位、下设和派出机构的工作;负责指导市个体私营经济、市消费者、市食品药品行业协会工作。

  (十九)承担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负责除上述职能职责外法律法规赋予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职能职责。

  (二十一)承办弥勒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弥勒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设15个内设机

  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信息、统计、信访、档案、保密、保卫、会务、提案、议案、综治维稳、安全生产、扶贫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舆情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系、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工作等。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经费、财务、装备、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等。

  (二)人事教育监察科

  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队伍建设和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配合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对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规定权限范围内查处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行为;承担党务、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精神文明、思想政治建设、机关效能建设、工青妇工作等。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监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负责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组织实施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评查、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负责按照规定申办和变更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承担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办、普法办等部门交办的工作,综合上报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工作等。

  (四)行政审批科

  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各类市场主体的证照发放及规范行政许可等工作。制定行政许可及事项审查(审核)的规程细则、办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派出机构行政审批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指导开展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及信用公示工作,承担全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工作;对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分析,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指导弥勒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及其分会开展工作,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支持发展个私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承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等。

  (五)市场规范监管科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等。

  (六)质量与商标广告监管科

  承担弥勒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的政策措施和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拟定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负责实施商标战略,指导企业商标工作,组织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拟定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广告经营许可;组织检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负责对申诉、举报情况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统计、分析、发布申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承担申(投)诉举报中心工作等。

  (八)信息网络监管与宣传科

  负责网络信息化建设、网络技术指导及政务信息网的管理维护工作;拟定有关网络商品与服务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组织查处网络商品与服务交易违法行为;承担网络商品与服务交易监管中跨地域纠纷协调工作等。

  (九)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科

  组织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并实施监督;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农业、工业和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商品条码管理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计量器具管理和量值传递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授权、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监督管理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依法对认证从业机构及认证活动实施监督,对强制性产品实施监督等。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负责《特种设备目录》中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上报和协助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开工告知受理;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等。

  (十一)食品综合协调科

  承担弥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弥勒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承担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信息交流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

  (十二)食品生产监管科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查(现场审查)及审批工作;负责拟订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落实食品生产环节技术标准;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验及风险监测工作,并定期分析检验结果;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监管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参与食品生产环节行政执法案件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等。

  (十三)食品经营监管科

  承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报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及审批工作;负责拟订食品经营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食品经营环节抽样工作,并定期分析检验结果;负责食品经营环节监管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参与食品经营环节行政执法案件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等。

  (十四)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科

  负责药品经营许可初审的相关工作;负责拟订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药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并定期分析检验结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参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行政执法案件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禁毒、防艾工作等。

  (十五)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申报材料的审查(现场审查)及审批、监管工作;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规范管理;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抽验计划;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工作;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有关的信息;依法查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四、人员编制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弥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弥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履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制订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审定食品安全年度工作重点;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食品监管责任的落实;指导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等职责。

  (二)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规格为副科级,设大队长1名,核定行政编制7名。主要职责为: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案件;负责组织协调跨区域及大案、要案的查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市场监督管理所不履行政执法职责、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拟定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垄断案件等;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统一受理辖区内有关市场监管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案件的分办、督办、协办等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乡镇行政区划设置14个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市场监督管理所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为主,其主要负责人的调动、任免、奖励等应征求所在乡镇的意见。主要职责为:对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的行政执法工作负第一责任;负责组织排查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对辖区内市场监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引导辖区群众、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生产经营者等共同参与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对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的管理、考核;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核定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4个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75名,分别为:

  1.弥阳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10名,设所长1名;

  2.新哨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

  3.竹园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

  4.朋普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

  5.虹溪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

  6.巡检司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

  7.西一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

  8.西二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

  9.西三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

  10.东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

  11.五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

  12.江边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

  13.东风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

  14.弥勒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

  (四)与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尽快制定、修订。

  2.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负责管理弥勒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办公室、弥勒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弥勒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弥勒市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