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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弥市监发〔2018〕83号
  • 发布日期
    2018-11-08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科室、队、所: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工作规范》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8日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总局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要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根据《红河州工商局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工作规范

  》,结合弥勒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在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是指将企业登记全程均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等各环节业务。

  第四条  适用“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登记事项的为: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调整、撤销;

  (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含简易注销)登记;

  (三)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四)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

  (五)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登记;

  (六)企业迁移登记;

  (七)《营业执照》的发放、换发、增(补)。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

  (二)公司分立、合并登记;

  (三)登记人员认为不宜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的疑难登记事项。

  第六条  适用“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的登记事项,登记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一次办结、当场许可”。

  不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的登记事项,按照“一审一核”的要求办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予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准予登记。

  第七条 申请的内容同时包含“审核合一”和“一审一核”事项的,按照“一审一核”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适用“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登记的,出现特殊或疑难问题时,按会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执法资格;

  (二)从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两年以上;

  (三)熟练操作登记业务系统软件;

  (四)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第十条登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不申请回避的,由负责人责令回避:

  (一)申请人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十一条 “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登记实行“谁受理、谁负责”工作原则。登记人员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严禁越权登记,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法定条件。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科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或纠正。登记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做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登记人员应当加强学习登记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业务技能,拓宽知识视野,提高独立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科根据登记人员业务能力等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实施“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实施前须将“审核合一、一人通办”事项和登记人员名单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

  “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登记人员名单

  授予李芳琳、林俞言等2名同志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全部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