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弥市监发〔2018〕11号
- 发布日期2018-08-19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队、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弥勒市委 弥勒市人民政府印发< 弥勒市关于落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弥发〔2018〕5号)文件要求,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工作,市场监管局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定《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4日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发〔2017〕25号)及《中共弥勒市委 弥勒市人民政府印发< 弥勒市关于落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弥发〔2018〕5号)要求,按照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的工作要求,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制定开展落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目标任务,以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为根本,推动局机关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向纵深发展。使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全覆盖,创建活动人人参与,交往交流交融更加密切,努力形成人人自觉推动民族团结,人人争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浓厚氛围。
二、主要目标
积极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深入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脱贫攻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自身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清真餐饮企业和生产企业的监管,落实好创业扶持政策;参与定期开展的民族团结稳定形势分析排查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2018年4月底前,争取通过市级考核,完成示范机关创建工作,推进弥勒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建设。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民族工作。严格落实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把示范创建纳入各科室、队、所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全局每年至少召开1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民族工作,定期参加推进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联席会议。
(二)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强化对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巨大成就的学习、宣传、教育,夯实民族大团结思想基础。
(三)精准脱贫攻坚,奠定民族团结进步的民心基础。把精准扶贫、脱贫与争取、凝聚人心相结合,把增强“五个认同”、争取和凝聚人心贯穿到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保障改善民生和扶贫开发始终,从群众呼声高、与百姓生活密切的具体事入手,从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做起,多办一些顺民意、惠民生的事,多解决一些让群众牵肠挂肚的问题,解决好既富口袋、又富脑袋问题,切实提高扶贫成果可持续。
(四)认真落实,依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贯彻执行重要性的认识,使深入人心,把遵守和执行变成各族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切实把民族团结进步内容贯穿到市场监管各项工作之中,一是依法加强对清真餐饮企业和清真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二是落实好国家创业扶持政策,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创业;三是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认真办理少数民族群众的来信、来访,完善走访慰问制度;四是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类歧视性言行等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挥好规范、引导、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功能。
(五)参与“部门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定期开展民族团结稳定形势分析排查,建立属地管理和化解纠纷的联动机制,切实把各种问题和隐患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强舆情收集、监测、分析、研判,完善民族关系监测评估分析体系。积极参与由安全、公安、司法、城管、卫生、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的协调处理机制,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参与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协调处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六)参与“共建共创”机制,争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把创建活动与机关单位各项工作和党建工作结合起来,自觉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贯穿于机关工作全过程,安排部署本系统或所属单位的创建示范州工作,争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10日):建立健全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工作领导机构,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召开宣传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搞好宣传发动,利用工作QQ群、微信群、内网等渠道,切实掀起宣传民族团结进步的新高潮。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各科室、队、所要按照创建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行业特点,突出特点、亮点,落实创建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5月上旬):市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总结,开展自检自查,上报待验收的州、市示范点。市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深入各科室、队、所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四)迎接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5月下旬):市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整理、完善创建档案资料,做好省、州验收考核准备工作。
(五)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6月至11月):市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档案资料,做好迎接国家民委等部门的验收准备工作。
五、保障机制
(一)落实领导责任机制。始终把创建工作作为推进全局各项事业发展的总抓手,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推动,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创建活动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班子成员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各自分管领域的创建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创建办组织协调、科室(队、所)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创建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创建活动中的问题,探索建立各方联动机制,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三)健全共创共建机制。把落实示范州创建工作与机关干部联系基层服务群众工作,“精准扶贫”“双联”行动紧密结合,扎实推进对弥阳镇、朋普镇、江边乡帮扶工作,干部职工结对帮扶贫困户,切实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帮助改善基础设施、发展生产、改善民生、维护稳定,推进脱贫攻坚工作,不断形成和谐团结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四)建立目标考核机制。把创建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强化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科室、队、所总体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将落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工作纳入本单位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要点,并按照《弥勒市落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测评指标任务分解》要求,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市创建办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创建办”)在局办公室。局创建办由办公室配备1人专门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1.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工作领导小组
2.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工作主要任务分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