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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弥市监发〔2018〕59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各科、室、队、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要求,进一步推进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48号)和省、州工商局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由市局行政执法大队牵头,各科所配合,在全市范围开展“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组 长:

  张剑林   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

  王洪祥   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

  李文福   质量与商标广告监管科科长

  李芳琳   行政审批科科长

  杨 林   市场规范监管科科长

  岳 红   信息网络与宣传科科长

  白荣兴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

  李 艳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

  孙洁莹   标准化计量认证科科长

  龙泽莲   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

  万丽萍   食品经营科科长

  陈卫国   食品综合协调科科长

  高荣贵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科长

  刘云芳   政策法规科科长

  李建刚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科长

  李正斌   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赵学东   弥阳镇市场监管所所长

  郑红云   新哨镇市场监管所所长

  王正才   朋普镇市场监管所所长

  马 艳   竹园镇市场监管所所长

  陆海空   虹溪镇市场监管所所长

  张 涛   巡检司镇市场监管所所长

  蔡培志   江边乡市场监管所所长

  周雪梅   工业园区市场监管所所长

  袁贵生   东风农场市场监管所所长

  王 伟   五山乡市场监管所所长

  蔡琼梅   西三镇市场监管所所长

  陈光友   西二镇市场监管所所长

  罗 玲   西一镇市场监管所所长

  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全局各科所队开展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导及信息汇总统计工作。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深入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为契机,以培育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目标,重点围绕旅游、网络交易、农村市场、医药、教育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领域,集中对社会关注度高、危害面广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和涉网不正当竞争等突出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对象和重点违法行为,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整治行动。

  (一)重点围绕旅游热点地区、旅游商品购物场所,严厉查处旅游和涉旅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二)重点查处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产权保护。

  (三)重点查处医药、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四)重点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四、工作要求

  此次专项行动自2018年5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具体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负责的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确保竞争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强化工作统筹,优化资源配置,落实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三)突出重点,力抓办案。查办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严重影响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树立执法权威,有力震慑违法行为。

  (四)以案练兵,强化培训。进一步强化竞争执法工作实践,全面提升我局执法队伍竞争执法能力。

  (五)加强宣传,务求实效。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为契机,结合专项行动,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切实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请各部门认真做好相关资料数据的收集、建档及汇总管理工作。自6月份开始,于每月28日前,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案件情况统计表》和所开展的工作情况及时报行政执法大队汇总上报。

  行政执法大队联系人员: 李正斌  段佳红(内网邮箱)

  电话 (传真):0873— 6222002

  附件: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案件情况统计表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