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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弥市监发〔2017〕25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解过剩产能打击“地条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队、所: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解过剩产能打击“地条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3日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解过剩产能打击“地条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要求,落实全省、全州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打击“地条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3.20”砚山鸿鑫金属再生有限公司安全责任事故教训,进一步突出问题导向、细化监管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在总结前期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地条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决定从即日起至2017年5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取缔“地条钢”专项行动,为做好打击流通领域“地条钢”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由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剑林同志负总责,副局长陈景辉同志具体抓,市场规范监管科、质量与商标广告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共同组织实施,其他科室配合。市场规范监管科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络。

  二、行动目标

  按照“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彻底消灭、不留后患”的行动目标,坚持重点打击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坚决打击生产、销售“地条钢”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三、时间安排和行动内容

  第一阶段:4月28日至5月15日。市场规范监管科要继续组织开展一次彻底的全面排查。组织各所力量,按照4月28日全省、全州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打击“地条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组织开展一次“拉网式”的全面排查“地条钢”经销企业,认真履行职能职责,逐一甄别,确保不漏一户,不留死角。

  第二阶段: 5月16日至5月底前。质量与商标广告科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是否存在具有中频炉、工频炉设备(含钢协〔2017〕23号界定不在关停拆除之列的中频炉、工频炉设备)的企业,要加强巡查,强化监管,进行“拉网式”排查,严防我市出现“地条钢”违法生产企业。对检查发现有违法生产“地条钢”的行为,要立即报告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采取断电、停水等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四、联合出击,端窝挖点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综合协调的职能作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发改、工信、公安、环保、住建等有关部门联合出击,协同作战、加大对“地条钢”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的打击力度,对钢材销售和建筑工地使用的钢材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地条钢”和使用“地条钢”的违法行为,严查非法炼制“地条钢”的黑窝点,对可疑目标、有线索的门店和窝点要多次反复检查,发现坚决查处,确保专项行动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化解过剩产能,打击“地条钢”,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科室、乡镇所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强化认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州政府召开的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打击“地条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上来,具体抓好落实。要科学组织力量,动员市场监管人员,确保省、州、市政府关于全面排查、不留死角的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科室、乡镇所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每一项工作、每一个辖区、每一项要求都有人落实。深刻汲取砚山鸿鑫金属再生有限公司违法复产的经验教训;要全面排查具有中(工)频炉生产企业,登记造册,加大巡查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始终保持对“地条钢”违法生产销售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

  (三)提高标准,严格要求。打击“地条钢”违法生产行为是当前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科室、乡镇所要按照省、州政府领导关于“对标对表抓实整改”的要求,切实提高工作标准,对工作责任心差,排查不认真,工作不落实,以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要严肃追究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四)认真做好此次整治行动的信息收集、统计、上报工作,分阶段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及总结,5月15日下午五点前报送第一阶段排查摸底情况,5月25日下午五点前报送各辖区整治工作总结至市局市场规范监管科,重要情况和查获的大要案件要及时上报。

  (五)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对集中整治行动工作不到位、重视不够、打击不力,甚至对违法生产“地条钢”行为进行地方保护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