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8-19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本机关及下设科室、队、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和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能以各种载体反映、传递和存储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为确保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剑林,副组长:张永梅、张云嘉、王洪祥、陈景辉。成员由各科室、队、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事宜,确保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政府机关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机构概况。包括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单位联系方式、领导信息。
(二)权责清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其他类权力。
(三)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局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四)人事信息。人事信息公示内容包括本机关干部选拔、本机关干部任前公示、本机关人事任免信息、本机关人事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信息、本机关教育培训等信息。
(五)采购与资金信息。资金信息内容公示包括本机关的财政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本机关的“三公经费”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本机关业务相关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采购内容包括本机关相关的采购目录、本机关相关的采购公告、本机关相关的中标公告、本机关相关的废标公告、本机关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情况。
(六)应急机制。应急机制公示内容包括本机关相关的应急预案、本机关相关的预警公告、本机关相关的应急动态、本机关相关的突发事件、本机关相关的应急常识。
(七)业务信息。业务信息公示包括办事事项、监管信息,其中办事事项包括本机关办事事项的指南、本机关办事事项的申请表格和范本、本机关办事事项的办理状态、本机关办事事项的办理结果、本机关办事事项的在线申报、本机关办事事项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规范、业务相关单位名单名录、本机关办事事项的其他相关信息,本机关相关的执法、监督管理信息。
(八)食品药品信息。公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抽检信息;公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企业信息。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九)产品质量。公示内容为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安排对本辖区内产品质量进行抽检的工作情况,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质量及后处理情况。
(十)企业信用。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异常经营的“黑名录”,向社会发布。
(十一)其他信息。其他信息包括涉及本机关业务的工作动态,通知、公告、规划、年度计划、总结等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弥勒市人民政府门户网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采用主动公开及按申请公开。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通过弥勒市人民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政务信息,由有关科室报分管领导审阅,审阅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报市政务信息公开科批准后公开。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应填写《弥勒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采用现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第十五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对不属于我局掌握的政府信息,我局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三)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是我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我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予以处理,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请申请人予以谅解。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我局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必须将相关证明与《申请表》一并提供。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人事教育监察科或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规定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收费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