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8-19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拓宽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渠道,充分发挥微信灵活、智能、快捷、精准的特性和对外宣传、信息交流的作用,提升市场监管部门的社会形象,我局搭建了政务微信公众平台。现就公众平台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如下:
第一条 我局政务微信公众平台名称为:弥勒市场监管。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的收集、整理、核稿工作,局网络信息监管科负责信息的发布工作。各市场监管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依据本制度,做好政务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三条 政务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一)上级市场监管资源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度办法等信息;
(二)各级党委政府印发的与本系统有关的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文件规定等信息;
(三)我局各类重要活动和工作动态等信息;
(四)转载的正规、合法机构发布的信息;
(五)结合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四条 政务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要贴合实际,鼓励发布图文并茂的信息。
第五条 在我局政务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由局各部门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涉及敏感内容和重要数字的信息,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六条 政务微信公众平台发布、转载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转载内容要明确信息来源,对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