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弥市监发(2017)83号
- 发布日期2018-08-18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明确科室、队、所工作职能职责的通知》的通知
各科室、队、所:
按照《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弥政办发〔2015〕174号)规定,为推进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项工作的全面完成,保障各科室、队、所全面优质高效地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结合职责规定和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明确科室、队、所工作职能职责的通知》,经党委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明确科室、队、所工作职能职责的通知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8日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科室、队、所职能职责的通知
按照《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弥政办发〔2015〕174号)规定,为推进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项工作的全面完成,保障各科室、队、所全面优质高效地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结合职责规定和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各科室、队、乡镇所工作职责。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提升市场监管效能为目标,以基层市场监管所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市场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厘清科、队、所事权,建立“事权明确,责任落实、上下联动,无缝衔接”的基层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监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结合职能,科学划分。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科、队、所现有监管力量和任务承接能力,科学合理划分科、队、所事权,确保科所履职到位。局业务科室主要承担业务条线工作统筹和指导,重点承担专业性较强、技术要求较高的重点工作和生产性企业的监管。基层市场监管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能和承接上级委托的业务工作,主要履行基础性监管、日常性监管和相关配合工作。
(二)依法行政,权责一致。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能为,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科、队、所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市场监管工作。坚持权责一致,科、队、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科学界定履职边界,合理划分事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推进基层实现权责统一。
(三)清晰事权,各司其职。坚持突出局的主体责任,按业务科室实行专业监管、基层市场监管所执行日常监管的要求划分事权,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坚持职责到位,科、队、所按照工作职责和明晰的事权,各司其职,抓好落实。
(四)分级联动,有序高效。坚持科、队、所联动,强化协调,建立规范运行、协作到位的基层监管执法机制,增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协调性,推进监管执法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基层监管执法成效。
(五)责任倒逼,强化问责。市场监管工作实行责任倒逼管理,因工作落实不力或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辖区监管追究责任,各科、队、所负责人为本辖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依次承担责任追究。
三、具体职责及事权
(一)科室主要职责及事权
根据《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共设15个内设机构。局内设科室主要负责业务条线工作统筹安排、计划制订、组织实施;根据年度计划部署专项检查、抽样检验;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负责并指导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报告和舆情引导;做好检查、抽查数据分析、上报;对市场监管所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培训;负责省、州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工作。
1.办公室:负责文电、信息、统计、信访、档案、保密、保卫、会务、提案、议案、综治维稳、安全生产、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扶贫、爱国卫生、健康单位、人居环境、招商引资、残联等工作;协调督促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具体由业务科室承办;承担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舆情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系、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工作等;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经费、财务、装备、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等。
2.人事教育监察科: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队伍建设和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局评比表彰及优抚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配合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对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规定权限范围内查处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行为;承担党务、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精神文明、思想政治建设、机关效能建设、工青妇工作等。
3.政策法规科:负责监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负责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组织实施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评查、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负责按照规定申办和变更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有关案件信息公布;承担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办、普法办等部门交办的工作,综合上报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工作等。
4.行政审批科: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各类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发放及规范行政许可等工作。制定行政许可及事项审查(审核)的规程细则、办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派出机构行政审批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指导开展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及信用公示工作,承担全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工作;对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分析,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指导弥勒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及其分会开展工作,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支持发展个私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放管服”、“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组织“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等。
5.市场规范监管科: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监管所开展“六类商品”监管、安全生产、寄递物流、农资市场、非法出版物等专项整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扫黄打非、反恐、缉枪治爆、成品油市场、旅游市场整治等工作,查处办理上述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
6.质量与商标广告监管科:承担弥勒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的政策措施和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开展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拟定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负责实施商标战略,指导企业商标工作,组织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拟定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广告经营许可;组织检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7.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负责12315、12365、12331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负责对申诉、举报情况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统计、分析、发布申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规划、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对基层市场监管所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培训、指导、督查考核;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承担申(投)诉举报中心工作等。
8.信息网络监管与宣传科:负责网络信息化建设、网络技术指导及政务信息网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系统内各类软件的应用管理;负责系统信息安全,保障网络畅通;负责系统数据管理与分析工作;拟定有关网络商品与服务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组织查处网络商品与服务交易违法行为;承担网络商品与服务交易监管中跨地域纠纷协调工作;承担本市网络交易和监管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等。
9.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科:组织对国家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并实施监督;指导督促企业公开企业标准;指导协调农业、工业和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商品条码管理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监管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负责备案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负责计量授权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依法对认证从业机构及认证活动实施监督,对强制性认证产品实施监督;组织实施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工作的宣传、培训教育等。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工作,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拟定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企业开展演练,按规定权限上报和协助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开工告知受理;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负责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等。
11.食品综合协调科:承担弥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每季度拟定1个食品安全议题,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指导乡镇食安办开展相关工作;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治理和联合执法活动;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承担州食安办对弥勒市食品安全的考核工作;承担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信息交流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负责云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信息系统的填报工作,完成上级食安办交办的工作等。
12.食品生产监管科:承担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查(现场核查)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的指导督查;负责拟订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落实食品生产环节技术标准;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验及风险监测工作,并定期分析检验结果;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监管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负责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日常监管;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录入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参与食品生产环节行政执法案件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等。
13.食品经营监管科:负责监督指导食品经营许可申报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及审批工作;负责弥阳镇辖区内餐饮环节现场审核及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拟订食品经营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农贸、农批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食品经营环节抽样及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并定期分析检验结果;负责食品经营环节监管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负责行政许可报表填报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参与食品经营环节行政执法案件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等。
14.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科:负责药品经营许可初审的相关工作;负责拟订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药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并定期分析检验结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负责非行政许可报表填报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参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行政执法案件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禁毒防艾工作;负责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15.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组织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申报材料的审查(现场核查)及审批、备案、监管工作;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规范管理;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抽验计划;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工作;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有关的信息;组织查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负责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等。
(二)直属机构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是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承担各类专业领域市场监管以及重、特大案件的查办,其主要职责:
1.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重、特大案件;牵头实施重大案件的执法行动,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案件。
3.负责组织协调跨区域及大案、要案的查处。
4.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5.负责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
6.负责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工作;负责查处商业贿赂、非法集资、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负责打击传销工作,参与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7.负责辖区内企业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参与企业行政执法案件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8.负责州食药监局稽查支队相关工作。
9.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派出机构
按乡镇行政区划设置14个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案件的查办;核发相关市场主体许可证照;配合检查、抽查工作;开展辖区专项整治活动;督促辖区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受理举报、投诉,做好调解处置;收集辖区内预警信息和舆情信息,配合做好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报告和舆情引导;开展群众性的教育宣传;做好上级委托授权的相关工作。
1.承担第一监管责任人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对辖区内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的行政执法工作负第一责任。
2.承担辖区内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局授权,负责开展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及相关授权登记许可。承担辖区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工作;承担个体工商户食品经营许可工作;配合开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的现场核查。
3.承担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及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加强对重点热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监管经营户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登记事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信息公示及核查等相关工作;负责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日常管理;落实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分会工作。
4.负责辖区市场经济秩序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负责查办各类违法案件;及时处理上级下发的各类舆情线索,按时反馈处置结果;定期上报执法信息。
5.负责辖区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负责辖区范围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辖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按照分工受理、处理、反馈消费者咨询、申(投)诉、举报,实施相关领域消费维权,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辖区内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7.负责辖区内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和培训,组织辖区单位推进和开展采标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项目工作的宣传、项目培育、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开展对国家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日常监管;依法对辖区内各行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管,查处计量违法行为;负责对产(商)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辖区内获证企业、认证企业和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落实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风险监测任务,配合实施问题产品的召回与处置;协助完成对辖区内生产型企业质量档案的动态监管;配合实施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配合宣传和推进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工作。
8.承担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负责对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实施日常检查;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开展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9.在乡(镇)食安委的领导下就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提出意见、建议;承担辖区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抽样检验和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负责食品风险监测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和食品摊贩备案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信息收集、上报工作;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收集辖区内预警信息和舆情信息,协助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报告和舆情引导,承担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10.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及违法行为查处,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申报材料的审查(现场核查)及审批、备案、监管工作;负责收集、统计上报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并负责协助辖区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1.承担辖区内工商、质监、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12.负责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的管理、考核。
13.组织引导辖区群众、社会组织、生产经营者等共同参与市场监管工作。
14.负责组织排查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
15.承担辖区内相关综合保障工作。负责实施各项专项整治行动;负责相关系统的录入维护工作;负责相关案件线索的查处工作;开展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先期处置并配合查处;参与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工作;参与乡镇组织的综合执法等工作。
16.承办上级和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