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swwj/2025-00016
- 发布机构弥勒市水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5-05-16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弥勒星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硅石建设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弥勒星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5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弥勒星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硅石建设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依法受理,项目代码:2305-532504-04-05-629017。根据相关规定,本机关委托云南利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组织开展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弥勒星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硅石建设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弥勒星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硅石建设项目(一期)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弥勒星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硅石建设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弥勒市水务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附件:
1.弥勒星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硅石建设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提示
附件1
弥勒星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硅石建设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审批弥勒星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硅石建设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地理位置及周边交通情况
弥勒星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硅石建设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弥勒市市区153°方向、直线距离约21.5千米处,行政区划隶属弥勒市新哨镇布龙村委会管辖。地理坐标范围:东经103°31′38″~103°32′41″,北纬24°14′05″~24°14′58″。昆河公路从矿区西部12千米处通过,矿区有乡村公路与弥勒—新哨镇—东山乡的公路相连,至新哨约11千米,至弥勒市城区约32千米,项目场内外交通方便。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改建露天矿山一座,矿山进行分期建设,本次为一期工程,基建期主要建设内容为:工业场地改造提升、矿区道路修缮、附属设施设备检修等。(一期)矿区范围由4个拐点坐标组成,矿区面积:0.1096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为1890米~1740米之间。设计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对石英砂岩矿体进行回采,露天开采回采率为95%,(一期)设计可采石英砂岩矿石资源储量22.06万吨(8.55万立方米),矿山开采设计规模为10万吨/年,属小型矿山,矿山(一期)开采服务年限为2.50年。
(三)项目占地情况
本项目主要由露天采场区、采空修复区、工业场地区、办公生活区、矿区道路区、表土堆场区6部分组成,共计占地15.84公顷,其中:露天采场区10.96公顷,采空修复区3.08公顷,工业场地区0.71公顷,办公生活区0.18公顷,矿区道路区0.56公顷,表土堆场区0.35公顷。
(四)项目建设土石方情况
本项目总计开挖土石方14.05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4.19万立方米),区内回填利用5.05万立方米(含绿化覆土4.19万立方米),采出矿资源量为9.00万立方米经加工后对外出售,无外购土石方,不产生弃渣。
(五)项目建设投资、工期及拆迁安置情况
本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119万元,计划于2025年6月动工建设,2025年12月建设结束,总工期为6个月(0.50年)。项目由弥勒星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组织实施,不涉及移民搬迁安置情况。
二、方案编制情况
《方案报告书》编制内容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编制目的明确,依据充分,内容较全面,基本达到有关规范的要求。
三、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项目征占地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15.84公顷。
四、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影响分析与预测内容、方法和结果。项目共计占地15.84公顷,工程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面积15.84公顷,损毁植被面积5.81公顷。预测时段内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3511.66吨,其中原生土壤流失量为832.00吨,新增土壤流失量为2679.66吨。
五、水土保持措施
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布局基本合理。结合项目主体设计布局、施工组织设计,本方案针对现场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主要设计措施布局如下:
(一)主体工程设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
主体工程设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为:
1.基建期:主体工程未设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
2.运行期:露天采场区截水沟613米,平台排水沟7249米。
(二)本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
除主体工程已考虑和设计的各种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外,本方案主要针对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状况,对各防治分区进行了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如下:
1.基建期
(1)工程措施:矿山道路区表土剥离420立方米,排水沟775米,沉砂池2口,埋设涵管2根。
(2)植物措施:采空修复区植被恢复2.69公顷。
(3)临时措施:工业场地区临时覆盖1000平方米。
2.运行期
(1)工程措施:露天采场区跌水坎120米,消力池4座。
(2)植物措施:露天采场区平台植被恢复5.58公顷(藤本+撒草);工业场地区植被恢复0.71公顷(乔-灌-草);矿山道路区植被恢复0.56公顷(乔-灌-草);表土堆场区植被恢复0.35公顷(前期撒草),植被恢复0.35公顷(末期:乔-灌-草)。
(3)临时措施:表土堆场区临时排水沟245米,临时沉砂池2口,临时拦挡245米,临时覆盖3500平方米。
六、水土保持监测
基本同意本方案水土保持监测的时段、内容、方法和监测点的布设。
七、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本项目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及取费标准符合概(估)算编制的现行有关规定,基础单价基本合理。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投资共计559.72万元,其中:基建期水土保持投资78.86万元,运行期水土保持投资480.86万元。
项目基建期水土保持投资78.8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9.9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6.99万元,临时工程投资1.68万元,独立费用15.32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7.72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4.00万元),基本预备费3.8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1.09万元(110880.00元)。
项目运行期水土保持总投资480.86万元,主体工程计列投资63.28万元,本方案新增水保投资417.58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95.42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20.55万元,临时工程投资38.12万元,独立费用36.56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13.56元、水土保持监理费18.00万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5.00万元),基本预备费23.44万元,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49万元)。
运行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最终按实际开采量计征。运行期水土保持投资不纳入水土保持总投资,计入运行成本。
八、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及效益分析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六项指标均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
九、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二)依法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区的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认真抓好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避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四)严格按照该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五)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时开展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及时向弥勒市水务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弥勒市水务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弥勒市水务局批准。需增设弃渣场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弥勒市水务局审批。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弥勒星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在工程投入运行之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弥勒市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八)项目运行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开采量0.3元/立方米计算,由建设单位到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按照开采量按季度缴纳,于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自行申报缴纳。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弥勒星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硅石建设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附件2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提示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