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swwj/2025-00022
- 发布机构弥勒市水务局
- 文号弥水许〔2025〕10号
- 发布日期2025-08-18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弥勒市西三镇万年青树沟饰面用石灰岩矿年产7.5万吨饰面用石灰岩矿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决定书
弥勒市华润石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向我局提出弥勒市西三镇万年青树沟饰面用石灰岩矿年产7.5万吨/年(3.0万立方米)饰面用石灰岩矿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205-532504-04-01-418416)的取水许可申请,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和《弥勒市西三镇万年青树沟饰面用石灰岩矿年产7.5万吨/年(3.0万立方米)饰面用石灰岩矿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专家审查意见》,我局决定准予你公司弥勒市西三镇万年青树沟饰面用石灰岩矿年产7.5万吨饰面用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取水地点位于弥勒市西三镇者衣村委会小新厂小组东北,东经103°15′58″,北纬24°33′14″;批准地下水井1口,井深180m、井径20cm,年取水量2.39万m3,日最大取水量79.64 m3,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取水计量设施现场核验合格后可发放电子取水许可证。
要求你公司依法接受我局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服从水资源管理调度,不得超计划、超许可取水,生活污水要经过滤池、化粪池、沉淀池处理达到农业灌溉水质标准后全部回用于项目区绿化灌溉;生产退水需经沉淀池、循环池处理后回用于石材分割冷却循环用水,不得外排。要严格按照本决定书批准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用途等取用水,安装合格取水计量设施,加强取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逐月抄计量水表建立取水量统计台账,按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表、上报年度取水总结和下年度取水计划,并按规定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取水许可期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
附件: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弥勒市西三镇万年青树沟饰面用石灰岩矿年产7.5万吨饰面用石灰岩矿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的意见
2025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弥勒市西三镇万年青树沟饰面用石灰岩矿年产7.5万吨饰面用石灰岩矿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的意见
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弥勒市华润石材有限公司委托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弥勒市西三镇万年青树沟饰面用石灰岩矿年产7.5万吨/年(3.0万立方米)饰面用石灰岩矿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弥勒市水务局组织有关专家及编制单位有关人员对《报告表》进行了审查,专家组认为《报告表》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的要求,基本同意《报告表》通过技术审查。经研究,弥勒市水务局基本同意弥勒市西三镇万年青树沟饰面用石灰岩矿年产7.5万吨/年(3.0万立方米)饰面用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弥勒市西三镇万年青树沟饰面用石灰岩矿年产7.5万吨/年(3.0万立方米)饰面用石灰岩矿建设项目位于弥勒市西三镇者衣村委会小新厂小组东北,项目矿区面积0.055km2亩,总投资496万元,属于弥勒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达标保留矿山,项目已取得红政复〔2020〕58号和采矿权及环评、水保等批复,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项目年产饰面用石灰岩7.5万吨/年(3.0万立方米),设计现状和规划水平年取水量分别为2.5万m3、2.39万m3,单位产品用水量分别为4.16m3/m2、3.98m3/m2。项目2023年5月14日建设地热水井1口,井深180m、井径20cm、稳定用水量120m3、影响半径103.56m,配套潜水泵站型号100SP5-150(功率7.5kW、扬程150m、流量5m3/h)和15m3生产用高位蓄水池1个、8m3生活蓄水罐1个。
二、根据水资源论证分类分级指标分析,基本同意弥勒市西三镇万年青树沟饰面用石灰岩矿年产7.5万吨/年(3.0万立方米)饰面用石灰岩矿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确定为二级。基本同意《报告表》分析范围为路龙河水文地质单元(I),面积111.03km2;取水水源论证范围北至项目地表水分水岭界,南以P2β玄武岩边界为界,东侧以地表水分水岭地带P2β玄武岩边界为界,西至次级地表分水岭界的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区域,面积2.11km2;取水影响范围以项目地下水井为圆心,最大影响半径103.56m内的地下水补给、径流区,面积为0.034km2;退水影响范围为项目矿区面积0.055km2。
三、基本同意《报告表》中所提的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成果。项目分析论证范围内可开采地下水资源量为721.29万m3/a,应许开采地下水资源总量为344.58万m3/a。项目取水水源论证范围地下水天然资源量为41.75万m3/a,可开采资源总量为30.81万m3/a。项目供水井年可开采水量为4.38万m3,核定现状和规划年地下水取水量分别为2.5万m3、2.39万m3,分别占供水井可开采水量的57.08%、54.57%,取水对区域水资源和其他取水户的影响较小。
四、项目取水主要开采饰面用石灰岩,设计生产饰面用石灰岩7.5万吨/年(3.0万m3,折合约0.6万m2),设计年生产300天,设计现状和规划水平年用水量分别为2.5万m3、2.39万m3,用水定额分别为4.16m3/m2、3.98m3/m2。规划水平年用水定额符合《云南省用水定额》(2019版经云水发〔2024〕122号发布)同类产品大理石生产用水定额的要求,项目取用水基本合理,并满足弥勒市用水总量和地下水开采量控制指标要求。
五、基本同意《报告表》中节水评价的结论。项目取水工艺基本满足节水要求,基本同意节水评价分析内容及相关结论,要求完善项目取水计量和节水设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六、基本同意《报告表》提出的项目取水可靠的结论。通过项目周边水源分析对比,考虑项目生产、生产用水需求,基本同意本项目取用地下水为水源的结论。项目现状和规划水平年取水量分别为2.5万m3、2.39万m3,取水水源现状水质满足用水要求。项目开采地下水对第三者无影响,取水井布局合理。
七、基本同意《报告表》中所提的取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取水对区域地下水资源量的影响不大,对水功能区影响轻微,对第三者用水户无影响。
八、基本同意《报告表》中的项目退水影响分析。项目设计年生产300天,年退水量为220m3,生活污水经过滤池、化粪池、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项目区周边绿化灌溉;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循环池处理后回用于石材分割冷却循环用水,不外排。退水对水功能区及第三者的影响轻微。
九、基本同意《报告表》提出的项目区水资源保护措施(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针对取水和退水对水资源存在的影响,提出的相应水资源保护工程措施及非工程措施基本合理,同意水资源保护措施。
十、基本同意《报告表》中的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补偿。项目核定条件下取水和退水影响轻微暂不考虑影响补偿问题。
十一、基本同意《报告表》评审专家组建议同意该建设项目取用水要求的审查意见,取水计量设施和配套节水设施等现场核验合格后,可发放电子取水许可证。
十二、要严格按照核定取水条件进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严禁超定额、超计划取水;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节水措施方案,完善取水、用水、退水管理,节约利用水资源。
十三、特殊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弥勒市水务局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排污决定。
十四、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重新申请取水。
十五、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项目未获得相关部门核(批)准或取水许可证,本批复文件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