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swwj/2025-00023
- 发布机构弥勒市水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5-08-21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弥勒市福城街道、新哨镇、东山镇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
你单位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弥勒市福城街道、新哨镇、东山镇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19日依法受理。根据相关规定,本机关委托昆明龙慧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开展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弥勒市福城街道、新哨镇、东山镇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弥勒市福城街道、新哨镇、东山镇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弥勒市福城街道、新哨镇、东山镇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弥勒市水务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附件:
1.弥勒市福城街道、新哨镇、东山镇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提示
2025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福城街道办事处,新哨镇人民政府,东山镇人民政府,弥勒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弥勒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5年8月21日
附件1
弥勒市福城街道、新哨镇、东山镇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审批弥勒市福城街道、新哨镇、东山镇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地理位置及周边交通情况
弥勒市福城街道、新哨镇、东山镇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弥勒市福城街道、新哨镇及东山镇,地理坐标介于东经99°55'12"~99°59'04"、北纬24°34'21"~24°39'51"之间,场址高程在1750m~1960m之间,场址区域内有数条县乡级公路及乡村简易公路通过,交通运输条件较为便利。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由路基路面区及边坡区组成,分为7段支线道路,全长15.802km,道路占地面积17.34hm2,道路等级为露天矿山三级公路标准,路基宽6m,路面宽5m,局部转弯及加宽路段6~8m,山皮石路面,工程无桥梁,无涵洞。
(三)项目占地情况
本项目占地面积合计为17.34hm2,全部为永久占地。其中:布龙新寨村小钟山至半坡村对门梁子防火通道0.86hm2、小水塘村槽子上至大寨村车志咩坡防火通道5.37hm2、妥戈居民小组咪母坡至骆驼山防火通道0.80hm2、阿左邑老寨村大脑包至箐脚村民小组小桃园防火通道4.11hm2、老寨子村大白沙至老寨子村大偏坡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防火通道2.19hm2、小当甸村长田至大当甸村白路脚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防火通道3.50hm2、吉雨坡村坡后头至大拖革村落洞凹森林草原防火通道0.51hm2,本项目占用交通运输用地4.16hm2,耕地1.55hm2,园地0.56hm2,林地10.82hm2,草地0.25hm2。
(四)项目建设土石方情况
本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已发生土石方开挖总量为90512m3(含表土剥离收集量11010m3),回填利用量90512m3(其中绿化覆土11010m3),无弃渣产生,前期剥离收集表土已全部回覆至道路边坡,不再产生土石方开挖回填量。工程施工过程中在7条路均设置表土堆存区17处,已全部回覆利用。不涉及拆迁和移民安置工程。
(五)项目建设投资、工期及拆迁安置情况
本项目总投资1532.3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508.93万元。工程总工期6个月,主体工程已于2024年8月开工建设,2025年1月完工,本方案补充水土保持措施预计于2025年6—9月实施。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为本项目建设单位,福城街道办事处、新哨镇和东山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
二、方案编制情况
《方案报告书》编制内容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编制目的明确,依据充分,内容较全面,基本达到有关规范的要求。
三、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项目征占地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17.34hm2。
四、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影响分析与预测内容、方法和结果。工程背景流失量131.87t,扰动后调查和预测时段内的土壤流失量为563.94t,新增水土流失量432.07t。
五、水土保持措施
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布局基本合理。结合项目主体设计布局、施工组织设计,本方案针对现场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主要设计措施布局如下:
(一)主体工程设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
主体工程设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为:表土剥离收集11010m3,表土回覆11010m3,排水沟7716.02m,涵管172m,沉沙池13座,无纺布覆盖3800m2。
(二)方案新增
除主体工程已考虑和设计的各种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外,本方案主要针对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状况,对各防治分区进行了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经统计,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如下:
1.植物措施:边坡区新增土地整治5.55hm2,爬藤绿化3390m,植被恢复面积5.55hm2(撒播灌草5.55hm2),幼林抚育5.55m2,栽植蔷薇6780株,栽植络石6780株。
2.临时措施:边坡区新增密目网覆盖2700m2。
六、水土保持监测
基本同意本方案水土保持监测的时段、内容、方法和监测点的布设。
七、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本项目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及取费标准符合概(估)算编制的现行有关规定,基础单价基本合理。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215.01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投资126.37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88.64万元,水土保持投资纳入总投资。
水土保持总投资中工程措施124.99万元、植物措施25.73万元、施工临时工程4.36万元、监测措施18.28万元、独立费用25.88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理费1.58万元)、基本预备费3.6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2.138万元。
八、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及效益分析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六项指标均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
九、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二)依法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区的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认真抓好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避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四)严格按照该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五)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时开展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及时向弥勒市水务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弥勒市水务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弥勒市水务局批准。需增设弃渣场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弥勒市水务局审批。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在工程投入运行之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弥勒市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弥勒市福城街道、新哨镇、东山镇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弥勒市福城街道、新哨镇、东山镇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工程特性表
项目名称 | 弥勒市福城街道、新哨镇、东山镇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项目 | 流域管理机构 | 珠江水利委员会 | ||||||||||
涉及省(区、市) | 云南省 | 涉及地市或个数 | 红河州 | 涉及县或个数 | 弥勒市 | ||||||||
项目规模 | 总长15.802km | 总投资(万元) | 1532.31 | 土建投资(万元) | 1508.93 | ||||||||
动工时间 | 2024.8 | 完工时间 | 2025.1 | 设计水平年 | 2026 | ||||||||
工程占地(hm2) | 17.34 | 永久占地(hm2) | 17.34 | 临时占地(hm2) | 0 | ||||||||
土石方量(万m3) | 挖方 | 填方 | 借方 | 余(弃方) | |||||||||
9.05 | 9.05 | 0 | 0 | ||||||||||
重点防治区名称 | 滇黔桂岩溶石漠化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 ||||||||||||
地貌类型 | 构造溶蚀、 侵蚀中山地貌 | 水土保持区划 | 西南岩溶区 | ||||||||||
土壤侵蚀类型 | 水力侵蚀 | 土壤侵蚀强度 | 轻度 | ||||||||||
防治责任范围面积(hm2) | 17.34 | 容许土壤流失量〔t/(km2·a)〕 | 500 | ||||||||||
土壤流失预测总量(t) | 563.94 | 新增水土流失量(t) | 432.07 | ||||||||||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 西南岩溶区建设类一级 | ||||||||||||
防治 指标 | 水土流失治理度(%) | 97 | 土壤流失控制比 | 1.0 | |||||||||
渣土防护率(%) | 92 | 表土保护率(%) | 95 | ||||||||||
林草植被恢复率(%) | 96 | 林草覆盖率(%) | 23 | ||||||||||
防治 措施及工程量 | 分区 | 工程措施 | 植物措施 | 临时措施 | |||||||||
布龙新寨村小钟山至半坡村对门梁子 | 主体:表土剥离580m3、表土回覆580m3、排水沟441.6m、涵管16m、沉沙池1座; | 新增:爬藤绿化60m,撒播灌草0.22hm2。 | 主体:无纺布覆盖500m2;新增:密目网覆盖100m2 | ||||||||||
小水塘村槽子上至大寨村车志咩坡 | 主体:表土剥离3100m3、表土回覆3100m3、排水沟4130.83m、涵管70m、沉沙池7座; | 新增:爬藤绿化680m撒播灌草1.62hm2。 | 主体:无纺布覆盖1000m2;新增:密目网覆盖600m2 | ||||||||||
妥戈居民小组咪母坡至骆驼山 | 主体:表土剥离300m3、表土回覆300m3、排水沟296m、涵管16m、沉沙池1座; | 新增:爬藤绿化120m,撒播灌草0.23hm2。 | 无纺布覆盖100m2;新增:密目网覆盖200m2 | ||||||||||
阿左邑老寨村大脑包至箐脚村民小组小桃园 | 主体:表土剥离2500m3、表土回覆2500m3、排水沟123.61m; | 新增:爬藤绿化1300m,撒播灌草1.58hm2。 | 主体:无纺布覆盖800m2;新增:密目网覆盖600m2 | ||||||||||
老寨子村大白沙至老寨子村大偏坡 | 主体:表土剥离1700m3、表土回覆1700m3、排水沟931.38m、涵管14m、沉沙池1座; | 新增:爬藤绿化480m,撒播灌草0.77hm2。 | 主体:无纺布覆盖400m2;新增:密目网覆盖500m2 | ||||||||||
小当甸村长田至大当甸村白路脚森林草原 | 主体:表土剥离2500m3、表土回覆2500m3、排水沟1292.6m、涵管56m、沉沙池3座; | 新增:爬藤绿化750m,撒播灌草1.06hm2。 | 主体:无纺布覆盖1000m2;新增:密目网覆盖600m2 | ||||||||||
吉雨坡村坡后头至大拖革村落洞凹 | 主体:表土剥离330m3、表土回覆300m3、排水沟500m。 | 新增:撒播灌草0.11hm2。 | 主体:无纺布覆盖100m2;新增:密目网覆盖100m2 | ||||||||||
投资(万元) | 124.99(主体) | 25.73(新增) | 4.36(新增2.98) | ||||||||||
水土保持总投资(万元) | 215.01(新增88.64) | 独立费用(万元) | 25.88 | ||||||||||
监理费(万元) | 1.58 | 监测费(万元) | 18.28 | 补偿费(万元) | 12.138 | ||||||||
方案编制单位 | 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 | 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 | ||||||||||
法定代表人 | 黄海涛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昆明市学府路691号 | 地址 | 弥勒市弥阳镇冉翁西路延长线林业大厦 | ||||||||||
邮编 | 650051 | 邮编 | 652300 | ||||||||||
联系人及电话 | 李晓燕 13577149400 | 联系人及电话 | 王艺龙/15087135075 | ||||||||||
传真 | /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398410364@qq.com | 电子邮箱 | 669756949@qq.com |
附件2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提示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