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swwj/2026-00004
- 发布机构弥勒市水务局
- 文号弥水许〔2026〕3号
- 发布日期2026-03-04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弥勒市瑞垠矿业有限公司弥勒市小沙冲砂场22.22万立方米(50万t)露天采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弥勒市瑞垠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6年3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弥勒市瑞垠矿业有限公司弥勒市小沙冲砂场22.22万m3(50万t)露天采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3月3日依法受理,项目代码2504-532504-04-01-406833。根据相关规定,本机关委托云南利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组织开展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弥勒市瑞垠矿业有限公司弥勒市小沙冲砂场22.22万m3(50万t)露天采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弥勒市瑞垠矿业有限公司弥勒市小沙冲砂场22.22万m3(50万t)露天采矿工程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弥勒市瑞垠矿业有限公司弥勒市小沙冲砂场22.22万m3(50万t)露天采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弥勒市水务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弥勒市水务局
2026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滇公网安备 532504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