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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swwj/2026-0002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水务局
  • 文号
    弥水许〔2026〕26号
  • 发布日期
    2026-11-02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五山乡林业和水务服务中心(五山自来水厂)变更及延续 取水许可的决定书

五山乡林业和水务服务中心(五山自来水厂):

弥勒市水务局2026年10月29日收到五山乡林业和水务服务中心(五山自来水厂)提出的变更及延续取水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四十九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弥勒市水务局决定准予五山乡林业和水务服务中心(五山自来水厂)变更及延续取水许可的申请,取水权人变更为弥勒市五山乡农业农村发展和财务服务中心(五山自来水厂),原法人代表刘伟变更为李志雄,可换发新的电子取水许可证。取水地点、许可取水量、取水用途、水源类型不变,批准取水地点位于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西二镇矣维村委会保云村保云水库,东经103°11′25″ ,北纬24°21′47″,年取水量25万m3,最大取水量3000m3/日,取水主要用于农村生活供水。

根据相关规定,弥勒市五山乡农业农村发展和财务服务中心(五山自来水厂)应依法接受弥勒市水务局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服从水资源管理调度,不得超计划、超定额、超许可取水。严格按照本决定书批准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用途取用水,定期检定计量设施,加强计量设施维护、取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等工作,建立取水统计台账,按月上报取水量,按季填报用水统计调查表,年底上报年度取水总结和下年度取水计划,并按实际取水量缴纳资源税,取水许可期满前向弥勒市水务局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


弥勒市水务局

2026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