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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swwj/2025-00000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水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1-03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弥勒市甘思咪哚水厂生产线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决定书

弥勒市甘思咪哚水厂: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8日向我局提出弥勒市甘思咪哚水厂生产线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项目代码:2310-532504-04-01-444459),经审查取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弥勒市甘思咪哚水厂生产线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批准取水地点位于弥勒市西三镇凤凰村委会小新厂,地理位置:东经103°16′4.26″,北纬24°32′6.14″。批准年取用地下水量6.4万m³,最大取水量176.7m³/d,主要用于生产包装饮用水和生活,生产用水定额2m³/t,生活用水定额80L/人·d。批准年退水量2.2万m³,退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厂区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不外排。取水计量和节水措施现场核验合格后发放取水许可证。

要求你单位依法接受我局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服从水资源管理调度,不得超计划、超许可取用地下水,不得外排生产、生活污水。严格按照本决定书批准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用途等取用水,安装合格取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并接入监管平台,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逐月建立并报送取用水台账,按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按时上报年度取水总结和下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许可期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


附件: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弥勒市甘思咪哚水厂生产线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的意见



弥勒市水务局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弥勒市甘思咪哚水厂生产线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的意见


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弥勒市甘思咪哚水厂委托云南红水水资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弥勒市甘思咪哚水厂生产线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弥勒市水务局组织有关专家及编制单位有关人员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专家组认为《报告书》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的要求,基本同意《报告书》通过技术审查。经研究,弥勒市水务局基本同意弥勒市甘思咪哚水厂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取水申请,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弥勒市甘思咪哚水厂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弥勒市西三镇凤凰村委会小新厂,项目总投资600余万元,占地面积1700m2,引进国内先进水平的自动化桶装水、瓶装水生产线各1条,设计年生产包装饮用水3.15万吨。项目建设地下水井1眼(井深528m、井径21.9cm),配套潜水泵型号ZHGQJ92-17.5—8T-21,蓄水池1座300m³,设计现状和规划水平年取水量6.4万m³。

二、根据水资源论证分类分级指标分析,基本同意弥勒市甘思咪哚水厂生产线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确定为二级。基本同意《报告书》分析范围为路龙河水文地质单元,面积111.02km2;取水水源论证范围为项目取水井所在的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区域,面积4.2km2;取水、退水影响范围为项目取水井半径285m内,面积约为0.26km2

三、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所提的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成果。项目分析范围地下水天然资源量为721.29万m³/a,可开采资源总量为344.58万m³/a;取水水源论证范围地下水天然资源量为41.4万m³/a,剩余可开采资源总量为28.94万m³/a。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和其他取水户的影响较小。

四、项目取水主要用于生产包装饮用水,设计年生产瓶装水、桶装水3.15万吨,生产用水定额为2m³/t,生活用水定额80L/人·d,符合《云南省用水定额》(2019版经云水发〔2024〕122号发布)要求,项目核定现状和规划水平年取水量为6.4万m³,取用水基本合理,并满足弥勒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指标。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中节水评价的结论。项目取水工艺基本满足节水要求,基本同意节水评价分析内容及相关结论,要求完善中水循环利用系统设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六、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项目取水可靠的结论。通过项目周边水源分析对比,基本同意本项目取用地下水作为水源的结论。项目年取水量为6.4万m³,项目区地下水现状水质为Ⅲ类,水质、水量满足项目的取用水要求。取水井设置对第三者无影响,取水井布局合理。

七、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所提的取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取水对区域地下水资源量的影响不大,对水功能区影响轻微,对第三用水户的影响较小。

八、基本同意《报告书》中的项目退水影响分析。项目生产量约为2.18万m³/a,退水主要为制水设备和包装水桶、水瓶清洗产生的废水,退水生产废水通过沉淀池收集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水厂周边农田灌溉;项目设计年生产330天,常驻员工8人,生活退水约为0.02万m³/a,生活废水通过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标后回用于水厂周边农田灌溉。项目生产生活废水全部回收利用不外排,退水对水功能区及第三者的影响轻微。

九、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项目区水资源保护措施(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针对取水和退水对水资源存在的影响,提出的相应水资源保护工程措施及非工程措施基本合理,同意水资源保护措施。

十、基本同意《报告书》中的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补偿。项目核定条件下取水和退水暂不考虑影响补偿问题。

十一、基本同意《报告书》评审专家组建议同意该建设项目取用水要求的审查意见,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和配套节水设施等现场核验合格后,可发放电子取水许可证。

十二、要严格按照核定取水条件进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严禁超定额、超计划取水;要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节水措施方案,完善取水、用水、退水管理,节约利用水资源。

十三、特殊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弥勒市水务局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排污决定。

十四、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重新申请取水。

十五、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项目未获得相关部门核(批)准和取水许可证,本批复文件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