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3-019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水务局
- 文号弥水许〔2023〕18号
- 发布日期2023-09-07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红河誉森牧业有限公司供水井取水许可的决定书
红河誉森牧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我局提出弥勒市朋普镇养鸡场供水井取水许可的申请,我局于2023年8月9日依法受理,并委托弥勒市水利学会对《红河誉森牧业有限公司项目供水井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送审稿)》进行了技术评审,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和《红河誉森牧业有限公司项目供水井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评审意见》(弥学技审〔2023〕18号),项目取用水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用水定额、节水要求,符合弥勒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控制指标等要求,我局决定准予你公司弥勒市朋普镇养鸡场供水井取水许可的申请。
批准你公司养鸡场供水井1眼,井深100m,井径20cm,取水地点位于弥勒市朋普镇同车社区大者黑村黑泥凹,东经103°21′26.6″,北纬23°56′52.5″;批准年取用地下水量3.05万m³,最大取水量83.7m³/d,主要用于养殖、生活用水,鸡养殖用水定额0.66L/只·d,生活用水定额80L/人·d,取用水设施现场核验合格后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要求你公司严格按照本决定书批准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用途等取用水,按养殖、生活用途分别安装合格取水计量设施,加强取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逐月建立填报生产、生活取用水统计台账,按时上报年度取水总结和下年度取水计划,并按生活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不得超计划、超许可取水,不得外排污水,取水许可期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
弥勒市水务局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