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4169
- 发布机构弥勒市水务局
- 文号弥水许〔2020〕35号
- 发布日期2020-11-12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弥勒市创利石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10万平方米路沿石加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弥勒市创利石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弥勒市创利石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10万平方米路沿石加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受理,项目代码:2019-532504-30-03-043319。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之规定:“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且生产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承诺,依法依规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弥勒市创利石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10万平方米路沿石加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弥勒市创利石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10万平方米路沿石加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弥勒市水务局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创利石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
大理石板材、10万平方米路沿石加工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弥勒市创利石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弥勒市创利石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10万平方米路沿石加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已经收到,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弥勒市创利石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10万平方米路沿石加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弥勒市西三镇腻黑村石材工业区。项目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03°24′20.64″,北纬24°33′35.10″,场地高程在1927.21m~1948.52m之间。项目区西侧距离101县道615m,距离秀河线743m,南距离西三镇9.5km,距离弥勒市18.30km,交通十分便利。
本项目由生产加工区、原料堆场、成品堆场、废料临时堆场、办公生活区、道路及硬化区及边坡绿化区7个分区组成,总占地面积为2.26h㎡,其中生产加工区占地面积为0.36h㎡,原料堆场占地面积为0.41h㎡,成品堆场占地面积为0.16h㎡,废料临时堆场占地面积为0.05h㎡,办公生活区占地面积为0.09h㎡,道路及硬化区占地面积为0.79h㎡,边坡绿化区占地0.40 h㎡,工程占地性质均为永久占地,无临时占地。
本项目建设共产生挖方2.15万m³(其中表土剥离0.12万m³,一般土石方2.03万m³),填方2.15万m³(绿化覆土0.12万m³,一般土石方2.03万m³),外借土石方0万m³,弃方0万m³,项目建设无弃渣产生。
本项目由弥勒市创利石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法定代表人为保雁伟,项目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自筹解决。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800万元,项目已于2019年7月开工建设,拟于2020年11月完工,总工期为1.25年。
二、《方案报告表》编制内容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编制目的明确,依据充分,内容较全面,基本达到有关规范的要求。
三、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项目建设区范围,面积2.26h㎡。
四、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的预测分析。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预测时段内施工期可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为2.26h㎡,可能造成土壤流失量134.93t,新增土壤流失量为126.63t。
五、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布局基本合理。结合项目主体设计布局、施工组织设计,本方案针对现场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主要设计措施布局如下:
(一)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
1.工程措施:表土剥离1200m³,绿化覆土1200m³,砖砌排水沟927m,雨水收集池2口。
2.植物措施:景观绿化4046㎡;
(二)本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
1.工程措施:沉砂池2座。
2.临时措施:彩条布临时覆盖600㎡。
六、同意本方案水土保持监测的时段、内容、方法和监测点的布设。
七、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的编制依据,方法、价格水平年、基础单价、工程单价等符合编制规定要求。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80.26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有措施的投资65.81万元,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投资14.45万元。
水土保持总投资中工程措施费33.78万元,植物措施费32.37万元,临时措施费0.48万元,独立费用11.32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费5.86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0.40万元),预备费0.7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58万元。水土保持投资纳入工程基本建设总投资中,按年度计划安排,专款专用。
八、同意本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及效益分析。通过各种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本项目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9%,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87,渣土防护率达到99%,表土保护率达到99%,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9%,林草覆盖率17.89%。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十、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区的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认真抓好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避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二)依法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工程的建设规模、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当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弥勒市创利石材有限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工程投入运行之前及时组织对工程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并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