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4140
- 发布机构弥勒市水务局
- 文号弥水许〔2020〕38号
- 发布日期2020-11-13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红河州平云种养殖厂供水井取水许可的决定书
红河州平云种养殖厂:
你单位于2020年9月1日向我局提出红河州平云种养殖厂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20-532504-03-03-025334)位于弥勒市巡检司镇钟山村委会红坡头养猪场供水井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条件及要求,我局于2020年9月2日依法受理,并委托弥勒市水利学会对《红河州平云种养殖厂供水井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技术评审,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你单位供水井的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取水地点位于弥勒市巡检司镇钟山村委会山脚村小组红坡头,东经103°16′3.1″,北纬23°54′30.1″;批准日取水量254.35 m³/s,年取水量10.39万m³,主要用于种养殖厂的生产、生活用水。
要求你单位依法接受我局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服从水资源管理调度,不得超许可开采地下水。要严格按照本决定书批准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用途取用水,安装合格取水计量设施,加强取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逐月建立生产、生活取用水台账,按时上报年度取水总结和下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许可期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
弥勒市水务局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