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水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12-25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第一批市级政府部门专家论证评审技术审查事项清单表
弥勒市第一批市级政府部门专家论证评审技术审查事项清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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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弥勒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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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员: |
张桂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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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6122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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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专家论证评审技术审查 |
涉及的行政许可 |
专家论证评审技术审查 |
专家论证 |
专家构 |
专家论证评 |
收费标准 |
付费主体 |
完成时限 |
1 |
弥勒市水务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技术审查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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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设计资料 |
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选择水文、地质、规划、水工、施工、金属结构、电气、淹没及征地、环评、水保、防洪影响评价、投资、经评等专家。 |
专家论证评审技术审查主要是在收到委托后,评审项目组通过对送审项目资料预审、专家初审、现场踏勘、质询交流、专家评审等流程进行审查。 |
不收费 |
审批部门支付 |
20个工作日 |
2 |
弥勒市水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技术审查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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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选择水文、地质、规划、水工、施工、金属结构、电气、淹没及征地、环评、水保、防洪影响评价、投资、经评等专家。 |
专家论证评审技术审查主要是在收到委托后,评审项目组通过对送审项目资料预审、专家初审、现场踏勘、质询交流、专家评审等流程进行审查。 |
不收费 |
审批部门支付 |
20个工作日 |
3 |
弥勒市水务局 |
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评审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3月13日水利部令第34号);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公布);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
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评审 |
技术评审邀请水文、水资源、水工、地质、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并根据专家专业进行分工;专家要求为工程师及以上,从事水资源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2.具体程序为查看项目现场、情况报告、质询交流、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对申请及报告的编制依据、工作等级、分析范围与论证范围、水平年、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取水水源论证、取水影响分析、退水影响分析等进行审查。 |
不收费 |
审批部门支付 |
20个工作日 |
4 |
弥勒市水务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技术评审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22 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明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2.云南省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第十四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技术评审 |
技术评审邀请水文、水资源、水工、地质、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并根据专家专业进行分工;专家要求为工程师及以上,从事水资源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2.具体程序为查看项目现场、情况报告、质询交流、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主要对总则、项目概况、论证范围内水功能区(水域)状况、拟建入河排污口情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水资源保护措施、论证结论与建议以及相关图表文件等进行审查。 |
不收费 |
审批部门支付 |
20个工作日 |
5 |
弥勒市水务局 |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2.《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附件中第49项,处理决定:“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47号)中“五、评审单位组织技术评审应邀请水土保持工程类、植物类、综合类和技经类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并根据专家专业进行分工。”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47号),具体程序为查看项目现场、情况报告、质询交流、专家评审。 |
不收费 |
审批部门支付 |
20个工作日 |
6 |
弥勒市水务局 |
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补偿方案审查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五条规定: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占用一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流域机构意见,重大项目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补偿方案报告书 |
评审单位组织技术审查应邀请规划、地质、水工、概算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
具体程序为:情况报告、质询交流、专家审查。 |
不收费 |
审批部门支付 |
20个工作日 |
7 |
弥勒市水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第五条规定: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前应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根据评审需要,通常需水工、地质、水文、河演等专业专家。 |
通常程序为查看现场(需要时)、情况报告、质询交流、专家评审。 |
不收费 |
审批部门支付 |
20个工作日 |
8 |
弥勒市水务局 |
围垦河道审核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第五条规定: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前应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 |
根据评审需要,通常需水工、地质、水文、河演等专业专家。 |
通常程序为查看现场(需要时)、情况报告、质询交流、专家评审。 |
不收费 |
审批部门支付 |
20个工作日 |
9 |
弥勒市水务局 |
河道采砂许可评审 |
河道采砂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第五条规定: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前应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河道彩砂许可 |
根据评审需要,通常需水工、地质、水文、河演等专业专家。 |
通常程序为查看现场(需要时)、情况报告、质询交流、专家评审。 |
不收费 |
审批部门支付 |
20个工作日 |
10 |
弥勒市水务局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评审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第五条规定: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前应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许可 |
根据评审需要,通常需水工、地质、水文、河演等专业专家。 |
通常程序为查看现场(需要时)、情况报告、质询交流、专家评审。 |
不收费 |
审批部门支付 |
20个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