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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水务局
  • 文号
    弥政办函〔2019〕6号
  • 发布日期
    2019-08-05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水务局: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弥勒市落实了以分管水务的副市长为农村饮水安全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人,市水务局局长为水利行政监管责任人,水务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供水单位负责人为运行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管理体系,并落实全市千人以上供水工程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现将我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明确如下: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责任人:邱云春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联系电话:0873-6122387

  职责: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责任人:张荣良   市水务局局长

  联系电话:0873-6127095

  职责:市水务局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

  职责: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附件:弥勒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三个责任人落实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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