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水务局
- 文号弥水发〔2017〕3号
- 发布日期2018-08-19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洗洒水库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弥勒市洗洒水库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如下: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和指导弥勒市洗洒水库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弥勒市洗洒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库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公众参与、群策群力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弥勒市洗洒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自然灾害或污染事故灾难的应急工作。
2.机构与职责
2.1 机构组成
2.1.1成立弥勒市洗洒水库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指挥长由市水务局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水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领导担任。
2.1.2各成员单位与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主要负责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联系并协调联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及时将接到的饮用水源环境污染投诉转达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市应急办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市应急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提出科学可行的处置意见,对污染源有效控制,避免污染进一步扩散,对污染水源进行监测和科学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对区内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社会治安,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区消防部门负责应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中的抢险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市住建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涉及饮用水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便捷畅通的应急交通运输渠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市水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
市供水公司负责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配合各部门做好应急处置。
洗洒水库管理处按照应急指挥部安排,全面负责配合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水利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区消防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处置专项预案;统一领导和协调饮用水源应急工作;根据污染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锁受污染区域;决定污染事故进展情况的信息发布;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饮用水源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指定应急牵头部门,组织、指导开展应急演练。
3. 分类和分级
3.1 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分类
根据发生的原因,弥勒市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分为三类,一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供水中断;二是由事故灾难引起的供水中断;三是遭受暴恐袭击、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引起的供水中断。
3.2 洗洒水库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将本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分为三级。
3.2.1重(特)大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属于重(特)大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Ⅰ级):
(1)遭遇特大干旱年或者连枯年份,洗洒水库储水量严重不足;
(2)洗洒水库及花口龙潭水源等水体受到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严重污染,且水厂工艺无法去除污染物,导致水厂供水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
(3)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水源水质发生严重毒性污染;
(4)洗洒水库大坝及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2.2较大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属于较大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Ⅱ级):
(1)遭遇大干旱年,洗洒水库储水量不足;
(2)洗洒水库及花口龙潭水源等水体受到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中度污染,而水厂工艺能够去除污染物,水厂供水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
(3)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水源水质发生中度毒性污染;
(4)洗洒水库大坝及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严重缺水的。
3.2.3一般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属于一般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Ⅲ级):
(1)遭遇干旱年,洗洒水库储水量不足;
(2)洗洒水库及花口龙潭水源等水体受到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轻度污染,而水厂工艺能够去除污染物,导致水厂供水中断时间超过10小时的;
(3)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水源水质发生轻度毒性污染;
(4)洗洒水库大坝及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供水紧张的。
4.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
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旱情和花口龙潭出水量进行预测,收集和上报可能发生的对水库饮用水水源造成影响的相关信息。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程序,做好突发性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
4.2 预警范围
4.2.1发生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正常供水。
4.2.2出现饮用水源监测项目水体标准经水厂净水处理后仍达不到饮用水水质要求。
4.2.3出现饮用水源或周边流域内出现大面积不明原因水生生物死亡。
4.2.4出现因人为故意、过失或者其他突发性安全事件,使剧毒物品、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水体的情况。
4.2.5出现大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情况的。
5.应急响应
5.1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5.2 按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重(特)大(Ⅰ级响应)、较大(Ⅱ级响应)、一般(Ⅲ级响应)三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请求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启动国家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3 基本响应程序
5.3.1先期处理机制
洗洒水库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洗洒水库管理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预案机制,并由洗洒水库管理处报告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求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
5.3.2一般、较大、重(特)大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
(1)洗洒水库管理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由洗洒水库管理处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包括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可能污染物等)。
(2)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根据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应急行动组应快速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包括警戒、封锁、交通管制、查处造成污染的有关人员)。
5.4 扩大应急
因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目前所采取的应急处置工作不足以控制事件严峻的发展,超出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提供援助支持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由上级负责协调。
5.5 响应终止
5.5.1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5.2响应终止的程序
(1)应急领导小组确认终止时机,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
(2)应急领导小组向所属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洗洒水库管理处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供水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2 调查和总结
(1)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应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根据实践经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饮用水源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6.3 补偿
在饮用水源应急期间,对紧急调用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根据补偿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补偿。
6.4 奖励和责任追究
应急领导小组对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处置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在对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及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应急领导小组要有计划地向群众广泛开展饮用水源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应急心理准备。要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应急值班电话,让公众掌握发生相关突发性事件的科学避险、互救、自救、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的应急能力。
7.2 培训
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和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
7.3 演练
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饮用水源应急工作演习方案、计划,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应急队伍与各应急单位的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相关单位干部群众参与,提高防范和处置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同时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8.附则
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是指干旱、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
(2)事故灾害:是指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性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汞、镉、六价铬、砷、氰化物、农药、亚硝酸盐、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还包括藻类污染、放射性污染。
(3)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水库、涵渠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资源。
(4)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因素或者自然因素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供水中断较长时间的紧急事件。
(5)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为了有效预防控制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或者在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能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事态和不良影响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预先制定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工作方案。
弥勒市水务局
2017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