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水务局
- 文号弥水发〔2017〕129号
- 发布日期2018-08-19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取用水户: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与保护设定的重要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多年来,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这项制度在我市范围内得到了全面实施。但同时也存在重收费、轻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率偏低、重大规划水资源论证未开展、无证取水、监督管理薄弱、取水许可台账缺失或台账信息混乱等问题,如不尽快加以整改,将难以适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和《红河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取水许可工作的通知》(云水资源〔2017〕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一)下列取水由流域委审批
1.珠江干流以及其他跨省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2.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供水量5万吨以上)的取水;
3.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二)下列取水由省级审批
1.地表水设计流量4m3/s以上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4万m3以上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
2.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m3以上的取水;
3.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4.装机容量2.5万kW及其以上规模的水电站和火电厂;
5.由省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三)下列取水由州级审批
1.地表水设计流量2m3/s以上不足4m3/s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m3以上不足4万m3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
2.地下水日取水量300m3以上不足3000m3的取水;
3.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4.装机容量1万kW以上2.5万kW以下的水电站和火电厂;
5.由州政府或者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四)县级审批
除流域管理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定范围的取水外,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30m3以下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月取水量60m3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取水许可审批。
二、简化取水许可审批程序
为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要求,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两项审批合并为取水许可审批,不再单独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和申请材料之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我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资质。
三、严格水资源论证
水资源论证分为重大规划水资源论证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重大规划水资源论证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发展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产业园区)、涉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专业发展规划(电力开发、化工、钢铁、煤炭等高耗水行业)、水利发展规划。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和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排水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四、规范取水许可审批
取水许可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当向我局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在内的所有申请材料,由我局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县级审批权限内的由我局依法受理,并组织或者委托市水利学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属于投资备案的取水项目,还需携带申请书、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等申请材料到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务窗口登记受理。我局将在法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内,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不予批准文件,并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我局将不予批准取水许可。取水项目不在我局审批权限内的,由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严格取水设施现场核验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申请人应及时向我局申请取水现场核验。我局依据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组织取水工程现场验收,同时验收节水设施,并出具验收意见。现场验收合格的,通过取水许可登记系统打印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计量、节水设施等现场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
六、规范取水许可延续
我局将在取水许可证届满90日前,提醒取水户按延续取水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办理延续取水手续。取水户需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交延续取水申请书、延续取水评估报告,由我局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和实际取水量、退水量、退水水质及取水对第三方的影响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通过延续评估的签发准予延续取水许可决定书,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运行或不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不安装取水计量,不缴纳水资源费,3年不上报取水总结、计划或者延续评估未通过的取水项目,不予批准延续取水。对符合水资源管理要求,年取用地表水100万m3以下的农业和10万m3以下的工业、生活及其他取水或者年取用地下水5万m3以下的取水项目可简化延续取水审批,不要求提供延续取水评估报告,只需填写延续取水评估表。未按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取水项目,应在申请延续取水前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取水许可到期后无故不申请延续的,如需继续取水,取水人应当重新办理取水申请和审批手续。
七、规范取水许可注销、吊销
(一)以下情形可注销取水可证
1.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2.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年未延续或取水工程及设施消亡的;
3.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项目业主提出不再取水的。
(二)以下情形可吊销取水许可证
1.两年超取水许可量取水、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2.三年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计划情况的;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或者不缴纳水资源费的;
4.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5.拒不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八、规范取水许可证发放和公告
我局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将同时审核发放取水许可申请书和登记表,在全国取水许可登记系统中打印待编码的取水许可证,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新发、注销和吊销情况。
九、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取水户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由我局审核后在每年1月31日前下达当年取水计划,并报红河州水利局备案。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每年对重点取水户的现场检查不少于4次;每年随机抽查10%的一般取水户进行现场检查1—2次。重点监督检查取水户的取水地点、取水水源、取水方式、计量设施、节水措施、取退水量和退水水质等是否符合取水批准文件要求,逐步将重点取水户取水量纳入在线监测。对不符合取水许可要求的,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取水户限期整改落实到位。
十、建立名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取水户应按月建立取用水台账,如实填写取用水量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重点取水户需按季报我局水资源科备案;要认真做好取水许可档案管理工作,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审查意见、取水许可决定书、取水许可申请书及登记表、取水工程或设施现场核验意见、取水许可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年度取水计划、水资源费缴纳凭证、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附件:
1.红河州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红水资源〔2017〕39号)
2.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取水许可工作的通知(云水资源〔2017〕6号)
3.云南省延续取水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弥勒市水务局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