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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水务局
  • 文号
    弥政发〔2018〕81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8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弥勒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弥勒市防汛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弥勒市防汛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防汛突发事件的现状

1.洪涝灾害现状

弥勒市地处低纬高原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地形地貌复杂,海拔悬殊,具有北亚热带、中亚热带、南亚热带和暖温带立体气候特征。境内海拔1600m的坝区、河谷地带,年平均气温16~19.7℃,属南亚热带或中亚热带气候;海拔1600~2000 m的山区,年平均气温15~26℃,属北亚热带气候;海拔2000 m以上,年平均气温12.5~14℃的东山等少数地区,具有暖温带气候特点。

弥勒市境内主要江河为南盘江及其支流甸溪河,甸溪河上游有支流禹门河、白马河及花口河。皆属珠江流域西江水系。另外还有路龙河为巴江上游支流之一,汇入南盘江,比较小的还有者甸河,里方河等。

在云南省暴雨气候区划图中,弥勒市属滇中暴雨正常区,形成暴雨的主要天气系统有低槽、低槽冷锋、冷锋切变等。境内暴雨的时空分布不均。从时间上看,年最大暴雨主要发生在5~10月,其中6、7、8三月是暴雨的最多月,约有70%的暴雨发生在该时期。9月及10月发生暴雨的机率相差不大,个别年份发生在5月。暴雨量在面上的分布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云南省最大24小时降水量等值线图”可看出,多年平均24小时暴雨量在70~90mm之间,具有自西向东增大的分布趋势。一般年份多年平均最大1小时暴雨量约占6小时的61.9%,6小时暴雨量约占24小时的81.2%。由于受地形及大气环流的影响,暴雨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时空分布不均、场次暴雨笼罩面积小、历时短、连续性暴雨少的特点。

弥勒市山洪灾害较为频繁,是一种时限短而面广的自然灾害,据不完全统计,自1950年—2001年51年间,就有26年发生了山洪灾害,造成农作物受灾、公路、水利设施被洪水冲垮,甚至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和危害。如:1998年8月6月凌晨1时30分左右,西二乡四道水村公所大脑包村,因暴雨造成房屋倒塌事故,致使一户人家五口人全部遇难,其中年龄最大的67岁,最小的仅3岁。1999年10月11日,弥勒县城连降暴雨,持续4小时30分,降雨量达130mm,为1959年以来弥阳城区10月份最大的一次降雨,造成城东、城西、铺田等办事处部分居民房屋倒塌,大多数居民家中渗水。洪水冲毁良田102亩、坝塘6座、乡村公路14条132公里,民房倒塌64间,(涉及农户16户71人),造成危房1084间,淹坏电器18台,价值96.3万元,损坏输电线路5800米,冲走淹死大牲畜103头,人员死亡15人,重伤9人,造成弥阳镇脚落沼、小松棵村和新哨山心村山体滑坡加剧,涉及229户991人搬迁,在全市大范围内洪涝农作物受损691413亩,成灾332395亩,绝收31505亩。

2.防汛突发事件分类

防汛突发事件按暴雨、洪水灾害特点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1)城区内涝灾害。主要包括河道漫溢、大范围积水、交通瘫痪、危旧房屋倒塌、地下设施进水以及引发的断电、断水等次生灾害。

(2)水库与江河洪水灾害。主要包括管涌、裂缝、崩塌、漫溢、决口、溃堤、垮坝、倒闸、河道水位上涨以及重要防洪工程设施发生的重大险情灾害等。

(3)乡镇沥涝灾害。主要包括乡镇的沥涝以及引发的次生灾害。

(4)山区山洪泥石流等灾害。主要包括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大面积塌陷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防汛应急体系,全面提升弥勒市的防汛应急管理水平和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洪涝灾害损失。

2.基本原则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防汛、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与社会动员相结合的原则。

(三)编制目的和依据

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本市内涝灾害、水库与江河洪水灾害、乡镇沥涝灾害、山区山洪泥石流灾害,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本市防汛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全市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防汛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防汛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响应、处置和应急管理。

(五)防汛突发事件分级

依据防汛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防汛突发事件(Ⅳ级)、较大防汛突发事件(Ⅲ级)、重大防汛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Ⅰ级)四个级别。

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一般防汛突发事件(IV级)。

(1)城区危旧房屋漏雨,低洼地区积水,局部道路积水深度在20cm以下,造成交通拥堵等影响;

(2)主要河系及城区水系主要河流出现一般洪水,堤防局部发生滑坡、管涌等险情;

(3)重要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时,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局部出现险情;山区因突降大雨发生局部险情,影响正常生产生活;

(4)事件无人员死亡,但已经或可能造成多人受伤或一定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较大防汛突发事件(Ⅲ级)。

(1)城区危旧房屋严重漏雨,威胁居民安全,局部地下设施进水,城市道路发生较大面积积水,积水深度在20cm以上、30cm以下,造成短时严重交通堵塞等较大险情和灾情;

(2)主要河系及城区水系主要河流出现较大洪水,堤防较大范围发生滑坡、管涌等险情;

(3)重要水库水位接近汛限水位以下时,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发生较大范围险情;

(4)山区因突降暴雨发生较大范围山体滑坡,局部泥石流,或采空区局部出现小范围裂缝等险情,造成交通中断,对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5)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生态环境破坏。

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防汛突发事件(Ⅱ级)。

(1)强降雨造成城区多处危旧房屋倒塌,多处地下设施进水,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城市道路大范围积水,积水深度在30cm以上、50cm以下,造成城市主干道中断等重大险情和灾情;

(2)主要河系及城区水系主要河湖出现大洪水,堤防局部地段已经或可能发生溃堤、决口等重大险情;

(3)重要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4)山区因强降雨发生多处山洪、泥石流或较大面积山体滑坡、采空区大面积塌陷等重大险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

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Ⅰ级)。

(1)因强降雨或城区河道漫溢,城区大范围危旧房屋倒塌,多处地下设施被淹,严重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城市道路大面积积滞水,积水深度在50cm以上,造成大范围交通中断或交通瘫痪等严重险情和灾情,严重影响要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和城市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2)主要河系及城区水系主要河湖出现特大以上洪水,主要防洪工程设施已经或可能发生决口、溃堤、倒闸等多处重大险情和灾情;

(3)重要水库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发生严重险情,威胁水库安全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山区出现特大山洪、严重泥石流灾害及采空区严重塌陷,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5)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特别重大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六)防汛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预案体系由市防汛应急预案、乡镇防汛应急预案、水库、坝塘度汛预案、山洪灾害防御应急预案、行业部门专项防汛应急预案等组成。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弥勒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市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 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主要防汛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审查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重点河道、水库等专项预案;

(4)负责具体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乡镇做好较大、一般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有关供水、排水的应急调度、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6)分析总结本市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组织开展弥勒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8)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水务局局长担任,专职副总指挥长由防汛抗旱专职副指挥长担任,成员由市相关部委办局、驻弥勒部队、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

(1)总指挥主要防汛职责:负责统一指挥本市防汛应急工作。

(2)副总指挥主要防汛职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本市防汛应急工作。协调各乡镇防汛机构工作,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落实重点河道、重要水库、城区供排水指挥调度责任制,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3)成员单位主要防汛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协助市领导做好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和抗旱减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防汛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工信局:组织拟定灾区电力、煤炭、石油等重要能源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行使政府对灾区电力、煤炭、石油行业的管理职能,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防汛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组织、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在校师生汛期安全,指导师生及时疏散;负责学校校舍安全,督促指导全市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做好防灾减灾常识宣传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

市监察局:负责检查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抗洪救灾资金、物资调拨到位情况;负责查处违反防汛纪律的行为。负责对各乡镇、东风农场管理局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和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洪灾后救助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动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防汛等经费预算,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的申请,会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下拨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指导并监督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与运行,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山洪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参与重特大水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全市防洪抗洪规划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负责清除公路、水运碍洪建筑设施;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协调运力运送防汛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农业防汛和灾后救灾、生产恢复;负责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和抗灾所需种子、农药等物资组织供应与技术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调运化肥、柴油等防汛物资。

市林业局:负责协调防汛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区防汛和汛期漂竹、木的管理工作;旱期做好旱期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防汛和防汛工程的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乡镇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江河洪水监测和预测预报;负责全市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建设。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开展防汛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定的汛期雨情、灾情和各地防汛动态。

市卫计局:负责洪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洪灾疫情和防治信息,组织疾病预防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协调防汛突发事件中涉及生产安全的应急救援处置;特别要加强对水电站、矿山、尾矿坝及其它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督促检查。

市旅发委:负责游客疏散的指挥和协调,协助指导旅游水体防洪事宜,确保游客人身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馆和旅游景点用水安全。

市地震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地震灾害动态的监测和分析预报,及时通报水库及行洪河道邻近区域的震情信息,指导协调震损水利工程灾害损失调查评价,研究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协助完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安全评价工作,为抗震设防提供可靠依据,确保工程安全。

市供销社:负责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负责灾区所需有关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管理和监督市场经营秩序,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打击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市场竞争行为,负责防汛物资质量监督,保证防汛物资质量。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期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气象信息;组织开展人工增雨工作。

市粮食局:组织灾区粮食供应。

红河水文分局尤家寨、江边水文站:负责及时雨情信息资料,同时负责江河洪水水情实时监测和及时提供水文预测预报。

弥勒供电有限公司:负责所辖供电设施的安全度汛;负责协调统调水电站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防汛调度命令;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防汛抢险,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洪救灾及灾后恢复的电力供应。

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指导全市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进行防汛抢险救灾通讯的日常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各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积极保障防洪抢险救灾通讯畅通,完成上级赋予应急抢险任务,做好汛期防汛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驻弥部队参与防汛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抗洪抢险队伍,根据汛期需要,协助地方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担任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救灾和执行重大防洪措施的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属地安全度汛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预防、抢险、避险、救灾等防汛工作负主责。负责做好辖区内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等防汛工作,落实各乡镇规划、财政、交通、建设、房屋、市政、水务等各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的安全度汛责任制,制定属地总体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做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不出现人员伤亡和责任安全事故。负责辖区内防洪排水抢险工作的统一指挥;负责辖区内危旧平房区,山区泥石流易发区、采空区(采矿区),中小水库、小河道、小塘坝、蓄滞洪区群众安全避险转移;负责辖区内各村委会安全度汛保障工作;加强辖区各单位、群众的避险自救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

(二)办事机构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水务局。具体承担本市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

2. 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设在市水务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防汛突发事件发生时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平台。

3. 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防汛职责

(1)组织落实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2)承担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防汛抗旱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负责发布戒备、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修订)与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乡镇制定(修订)乡镇防汛抗旱突发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8)负责本市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9)负责本市应对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2)承担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

1. 监测制度

建立防汛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现防汛突发事件动态实时监控。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监测职责,加强对本区域或本行业监测,建立并完善汛情的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2. 监测体系

根据本市防汛应急工作需要,气象、国土、水务等部门应建立、完善覆盖全市的汛情监测体系,明确系统管理人员,保障系统运行的维护经费,其中:

气象部门负责对天气变化等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估。

国土部门负责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区域的监测。

水务部门负责对雨水情、水库、河道、闸坝、湖泊等进行监测,完善雨水情实时监测、工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汛情会商、灾情报送管理及防汛预警平台等系统。

3. 监测信息分析与处理

(1)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市汛情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各防汛分指挥部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分析本市防汛应急工作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组织成员单位、专家对本市发生汛情的可能性、范围、危害、影响等进行研判,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有关单位。

(2)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二)预警

本市预警包括戒备预警和汛情预警。

1. 戒备预警及响应

戒备预警是为提前做好突发暴雨防范准备,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本市实际,在启动四色汛情预警前在防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内发布的汛情警示。

当戒备预警发布后:

(1)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到岗。

(2)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及责任制,做好应对汛情的动员、组织和部署工作。

(3)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视情启动雨天道路联勤保障机制,各相关单位提前布控,联动保障。

(4)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预警等信息。

2. 汛情预警及响应

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汛情预警级别的确定。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表示。当预警发布后,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并视情启动应急处置行动。

(1)蓝色汛情预警:

①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蓝色汛情预警。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预警及监测信息,未来3小时内将出现累计雨量大于35mm或1小时雨量大于25mm以上的强降水;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5mm以上;或者已达65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城区主要道路和低洼地区开始积水,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可能达20cm,部分立交桥下积水深度可能达30cm;

泥石流易发区前期土壤含水量达到半饱和状态,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50mm以上、80mm以下,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山洪和地质灾害;

中小河道可能发生5年一遇以下洪水,河道堤防局部可能发生滑坡、管涌;水库水位虽在汛限水位以下,大坝局部可能发生滑坡、管涌。

②当蓝色汛情预警发布后:

各防汛分指挥部领导带班、人员到岗,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畅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天气会商和监测;雨天道路联勤保障组及时协调处理道路积滞水的排除、交通疏导等工作;媒体部门及时发布汛情预警等信息,建议市民注意掌握汛情动态、交通状况,外出尽可能选择公共交通工具;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工作动态;

重点防汛部位抢险人员提前到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黄色汛情预警:

①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黄色汛情预警。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预警及监测信息,未来3小时内将出现累计雨量大于50mm或1小时雨量大于40mm以上的强降水;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70mm以上;或者24小时已达8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城区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可能达20cm以上、30cm以下,部分立交桥下积水深度可能达30cm以上、50cm以下;

泥石流易发区前期土壤含水量达到半饱和状态,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50mm以上、80mm以下,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山洪和地质灾害;

中小河道可能发生5年一遇以上、10年一遇以下洪水,河道堤防较大范围可能发生滑坡、管涌,威胁堤防安全;水库水位虽在汛限水位以下,大坝局部可能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威胁水库安全。

②当黄色汛情预警发布后:

在蓝色汛情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防汛分指挥部进一步加强领导带班,开通异地会商系统,并将汛情信息及时通报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气象部门加密气象会商频次,及时通报会商结果;市交通部门调整公交及地铁运营计划,必要时可延长运行时间,保障市民出行需要;

根据天气预报、汛情预警信息及实际情况,经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市应急办会商,并请示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教育局安排幼儿园、学校提前放学;社会单位可视情况安排错峰上下班;

根据情况,指挥部组织巡查组对城区危旧平房区、河湖地区、山洪泥石流易发区和采空区等重点防汛部位进行巡查,遇有险情及时主动抢险;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信息,重点防汛部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加强雨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置、及时报告。并做好群众安全避险准备,山洪泥石流易发区果断组织避险转移,并做好安置工作。抢险人员按照防汛抢险预案,加强对重点防汛部位的抢险救护;

新闻单位加强社会宣传,对汛情信息和工作动态进行实时播报;

建议市民减少外出,不在危房内停留避雨。

(3)橙色汛情预警:

①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橙色汛情预警。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预警及监测信息,未来3小时内将出现累计大于65mm或1小时雨量大于55mm以上的强降水;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85mm以上;或者24小时已达95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城区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可能达30cm以上、50cm以下,部分立交桥下积水深度可能达50cm以上、100cm以下;

泥石流易发区前期土壤含水量接近全饱和,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65mm以上、95mm以下,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山洪和地质灾害;

中小河道可能发生10年一遇以上洪水和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溃堤、决口、倒闸;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工程设施、设备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坝、溃坝,危及大坝安全和威胁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②当橙色汛情预警发布后:

在黄色汛情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防汛指挥部门指挥人员、抢险人员全部上岗到位,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全部在一线巡查,主动抢险救灾;

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与市应急指挥中心开通异地会商系统,各类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处于开通状态;

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城区危旧房、河道堤防、库坝下游、山区等险情、灾情易发区域要及时组织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安置;民政部门做好救灾工作;交通部门做好交通干线畅通的保障工作;新闻单位滚动播报汛情信息和救灾抗灾动态;

弥勒市武装部做好军地联合抢险工作。

(4)红色汛情预警:

①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红色汛情预警。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预警及监测信息,未来3小时内将出现累计雨量大于80mm或1小时雨量大于70mm以上的强降水;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mm以上;或者24小时已达11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城区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可能达50cm以上,部分立交桥下积水深度可能达100cm以上;

泥石流易发区前期土壤含水量已经达到饱和状态,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110mm以上,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山洪和地质灾害;

大中型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工程设施、设备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坝、溃坝,危及大坝安全和威胁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②当红色汛情预警发布后:

在橙色汛情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各单位及驻弥勒部队组织各方面力量投入防汛抗灾工作,确保重点防汛部位安全。

3. 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1)全市范围内戒备预警、蓝色汛情预警、黄色汛情预警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与红色汛情预警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授权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2)各乡镇及东风农场管理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汛情,发布和解除本行政区域内蓝色汛情预警、黄色汛情预警,并同时报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橙色汛情预警和红色汛情预警必须报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审批,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汛情预警信息,经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上报国家防总等相关部门,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省市通报。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防汛预警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汛情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6)预警信号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信息网、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的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预警级别的变更

随着汛情变化和事态发展,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时会商,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相应的预警级别。

各乡镇及东风农场管理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汛情,调整预警级别,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和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1. 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国土、水务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2. 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气象、国土、水务等部门和各乡镇及东风农场管理局建立统一的防汛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逐步实现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防汛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四、应急处置

(一)总体要求

1. 汛前各级防汛机构做好责任制、预案、物资、队伍和避险措施落实。汛期各级防汛机构应确保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自主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处置行动。

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关系重大的防汛工程调度;其他防汛工程的调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必要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3. 洪涝灾害等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 洪涝灾害等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等防汛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部门通报情况。

6. 因洪涝灾害等防汛突发事件而导致的交通、电力、通信、卫生等领域的次生灾害,当地政府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险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二)信息报送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一般及以上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对于较大以上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立即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然后报国家防总、珠委等有关部门,2小时内续报详细信息。

2.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一般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2小时内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续报详细情况;对于较大以上防汛突发事件,必须立即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2小时内续报详细信息。涉及人员安全的防汛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 对于各类防汛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防汛突发事件信息。

4. 在防汛突发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市应急办。

5. 防汛应急信息报送要求:一事一报,急情快报。报送内容应包括:水库、河道等水利工程险情;城市道路积水30cm以上情况;房屋倒塌;大面积院落进水;发生山洪泥石流险情;城市重点防洪部位出现险情;因暴雨洪水造成的人员伤亡;各部门的防汛应对工作等。信息内容应具备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基本要素和相应的分析。

(三)先期处置

1. 防汛突发事件初发时,事发地有关单位开展自主抢险和互救抢险,维护好社会秩序,及时上报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单位等,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2. 接到信息后,事发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及时上报并启动相关级别应急处置行动。

(四)指挥协调

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启动防汛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防汛指挥部提出请求,由上一级防汛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处置行动进行处置。

1. 一般防汛突发事件(Ⅳ级):当事件发生在一个行政区内时,由事发各乡镇启动本预案的Ⅳ级处置行动,负责指挥协调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当事件发生在两个及以上行政区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本预案的Ⅳ级处置行动。

2. 较大防汛突发事件(Ⅲ级):发生在城区和重点地区的较大防汛突发事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政府启动Ⅲ级处置行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其他乡镇的,由事发地当地乡镇启动Ⅲ级处置措施,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派人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3. 重大防汛突发事件(Ⅱ级):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部门启动本预案的Ⅱ级处置行动,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 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Ⅰ级):由市政府启动本预案的Ⅰ级处置行动,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市领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五)处置行动

1. 一般防汛突发事件(IV级)的处置行动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防汛副指挥或主管防汛的领导上岗到位并组织会商,对重点部位进行布控,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2)宣传部门利用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实时播报汛情、路况动态信息。提醒群众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3)各抢险队伍按当年下达的应急排水任务和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及时对分管区域进行积水排除;各产权单位负责所属范围内的积水排除;人防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积水排除。

(4)市气象局强化强降雨天气预报预警及上下班时段天气服务,增加临近天气预报频次。

(5)市公安局公安交警大队明确疏导岗位、警力部署、具体的分流绕行措施。

(6)市交通局落实积水路段公交绕行方案,明确积水桥区公交绕行具体线路。公交运营企业采取积水桥区绕行、甩站、扩大间隔措施;司售人员做好乘客的安抚、劝导工作;根据雨情、道路积水和客流情况适时延长末班车时间。

(7)各道路排水专业抢险队伍组织巡检,第一时间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8)电力部门做好机闸、泵站等重点防汛设施外围电网(外电源)供电保障工作。

(9)人防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做好地下空间以及地铁的防倒灌工作。

(10)在建工程必要时采取停工措施,保证在建工程及周边地区度汛安全。

(11)河湖及库坝管理部门加强对堤防、坝体、闸涵的巡查,按照相关预案做好降低水位、提闸准备等工作。

(12)国土、安监等部门及相关区县要做好山洪泥石流易发区、采空区、采矿区雨中巡查及群众避险工作。

(13)其他部门、单位按照防汛职责,做好所辖范围内防汛应急工作。

2. 较大防汛突发事件(Ⅲ级)的处置行动

(1)指挥到位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负责指挥。

(2)会商

根据情况,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会商。必要时,与市人民政府进行会商:

由气象部门提供实时天气情况和灾害天气预测;

由已经或可能发生险情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当前汛情、险情及前期处置措施;

提出洪水调度意见、积滞水排除措施、抗洪抢险实施方案,对可能发生山洪、泥石流和采空区塌陷的地区提出防御和群众避险方案。

(3)执行

在一般防汛突发事件(IV级)处置行动的基础上,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

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及时播发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提示,提醒市民减少外出,提醒司机绕开积水路段,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公安、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大面积积水地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

房屋等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暂停作业;

城市河湖加大下泄流量,闸坝水位保证在汛限水位以下运行,其他重点河道、水库按照洪水调度预案运行。所在乡镇做好本地区受威胁群众的避险转移和生活安置;

各产权单位保证排水泵站正常运行,及时进行排水口阻挡物清除工作;

住建、民政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及时抢修漏雨房屋,排除低洼院落积水,组织群众避险;

电力部门保障排水泵站、闸站等防汛重点部位外围电网(外电源)安全可靠运行;

国土、民政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做好山洪泥石流易发区、采空区、采矿区抢险和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各专业抢险队伍服从统一调度,加强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排除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驻弥部队做好抗洪救灾准备。

3.重大防汛突发事件(II级)的处置行动

(1)指挥到位

主管防汛的副市长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或现场负责指挥。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挥在各自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必要时,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到达指定位置进行指挥。

(2)会商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会商,必要时与市人民政府会商:

由气象部门、国土部门提供实时天气情况、山地灾害监测信息,水务部门提供雨水情以及水库、闸坝、河道等工情信息;

由已经或可能发生险情区域的防汛分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汇报当前汛情、险情、灾情及抗洪抢险措施;

由专家顾问组提出洪水调度意见、积滞水排除措施、抗洪抢险实施方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山洪、泥石流和采空区塌陷的地区提出防御和群众避险方案;

需泄洪时及时与下游有关省市进行会商。

(3)执行

在较大防汛突发事件(Ⅲ级)处置行动的基础上,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进入II级应急响应状态: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抓紧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必要时派出军地联合巡查组。发生险情、灾情区域属地政府,根据预案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群众安全转移;

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播发防汛预警信息和避险提示;

由于降雨对施工安全产生影响的工地一律暂停施工作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落实;

公安、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险情、灾情地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

民政、水务、工信部门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储备的抢险物资如数送达指定地点;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做好伤病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交通、公路、供电、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提供抢险救灾的后勤保障;

各专业防汛抢险队伍全力抢险。

4.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I级)的处置行动

(1)指挥到位

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或现场负责统一指挥。

各防汛分指挥部的指挥在各自分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按照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要求到达指定位置进行指挥。

(2)会商

根据需要,弥勒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国家防总、珠委、市应急委及相关指挥部开通异地会商系统。必要时,派应急通信车组织现场会商,进行动态播报。

①进行灾害天气分析,实时播报天气情况。

②由已经或可能发生险情区域的防汛分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汇报当前汛情、险情和灾情。

③由专家顾问组提出决策建议:

提出重点河道、城市河湖洪水调度意见和抗洪抢险实施方案;

提出水库洪水调度意见和抗洪抢险实施方案;

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可能发生山洪、泥石流和采空区塌陷的地区和范围及处置措施;

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排水、洪水调度方案以及避险措施。

(3)执行

在重大防汛突发事件(II级)处置行动的基础上,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进入I级应急响应状态:

主流媒体及时、准确报导汛情、灾情和抗洪抢险工作,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发生险情地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做好群众的转移、救援、安置工作;。

弥勒市武装部全力投入抗洪、救灾、抢险工作;

民政、水务、工信局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储备的抢险物资如数送达指定地点;

重要河道、重要水库、城市河湖防汛指挥部按照命令实施洪水调度。并在指定的位置、时间和范围实施分洪、扒口、口门封堵;

按照国家防总启用分洪区的命令,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分洪区内的群众转移。供电、供气、输油、通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设施、设备做好抢护工作。工信、民政、卫生、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做好运输车辆、抢险物资、救生器材、生活必需品、伤病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保障工作;

水库需要加大泄量或控制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要求实施安全泄洪;当水库需要实施非常溢洪时,水库管理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命令,在指定的位置、时间和范围实施非常溢洪。

(六)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时,需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由以下组成:

1. 技术组:由市水务局牵头,专家顾问组指导,主要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提出洪水预报意见和洪水调度、积滞水抢排、抗洪抢险技术方案,组织灾情核查评估等。

2. 物资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主要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调运。

3. 抢险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主要负责承担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抢险任务。

4. 救灾组:由市民政局牵头,主要负责安置灾民,救治防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水、电、气供应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通信畅通,提供抗洪抢险资金保障。

5. 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负责按照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新闻单位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方式实时发布汛情、灾情,进行抗洪抢险新闻报道,动员全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

(七)响应升级

1. 需要宣布本市或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 因事态发展,超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处置能力,需要更多的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委名义,组织协调本市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参与处置工作。

3. 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范围时,需要州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弥勒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办理。

(八)社会动员

1. 出现洪涝灾害后,市、乡镇防汛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市应急委,经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 必要时,可通过市、乡镇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汛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九)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1. 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2. 较大以上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应急办上报,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防汛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十)应急结束

1. 防汛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 一般和较大防汛突发事件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重大和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结束的消息。

3. 经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依法宣布本市或有关区域解除紧急防汛期,并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解除紧急防汛期的消息。

五、恢复与重建

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恢复与重建工作,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灾后救助

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搞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组织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喝、有医疗,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二)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三)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1. 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

2. 对其他遭到毁坏的防洪水利工程、市政设施、交通、电力、通信、供油、供气、供水、排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线、水文设施等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3. 对城市道路(立交桥)等积水点的治理列入下一年度应急度汛工程计划,采取挂账督办制度,保证按期完成。

(四)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

(五)保险与补偿

受灾地区所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居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及时进行核实、理赔。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或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六)调查评估

1. 对一般、较大防汛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必要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相关乡镇实施。对重大、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报请市应急委进行调查评估。

2. 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3. 调查组需对防汛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与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防汛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市应急委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4. 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防汛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应急保障

(一)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建立和完善防汛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指挥处置防汛突发事件的要求。主要包括:指挥通信系统、指挥调度系统、信息采集系统、信息报告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

(二)气象保障

市气象局加强对降雨天气特别是极端降雨天气监测和预警的技术研究,加密气象监测站点,提高监测预报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全市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包括:

1. 乡镇人民政府抢险队伍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防汛抢险队伍,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

2. 市级抢险队伍

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动。

驻弥部队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调动。

专业抢险队由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

3. 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驻地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驻弥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驻弥部队发现紧急险情、灾情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四) 通信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对防汛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2. 市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依托现有资源,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 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在进入汛期后,应确保防汛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沟通,应使用手机、电话、对讲机、网络平台等通信工具进行信息交流,并保持24小时畅通。

4. 出现防汛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本市防汛和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及时调度应急通讯设备,为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媒体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五)交通运输保障

1. 运输保障

(1)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公交公司配合,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线路规划和防汛突发事件交通保障制度。

(2)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为防汛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畅通的交通通道、充分的运输工具等交通保障条件。

(3)市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险队伍、尽快恢复水毁城市道路、公路、高速公路和地下管线等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线路的畅通。

2. 雨天道路保障

(1)市公安局根据汛情预警信息及现场情况,及时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必要时提供警车带道,确保抢险车辆优先通行。

(2)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宣传。

(六)物资保障

1.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 市乡两级应建立防汛抢险装备和器材的储备,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3. 重大和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同时做好市场监管。

(七)应急避险保障

1. 各乡镇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负责防灾避险规划、应急避险预案的编制及落实工作。

2. 城区危旧房、低洼院落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做好宣传教育、抢险抢修、避险转移。

3. 山区乡镇受山洪泥石流威胁的区域,按照“七包七落实”责任制的要求做好群众的应急避险安置。

(八)资金保障

1.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2. 根据《弥勒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防汛应急资金纳入我市应急资金保障体系,按规定的审批流程使用。

(九)技术开发与储备

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依托科研机构,建立防汛应急管理相关技术开发体系,加强应对防汛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重点加强智能化防汛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提出科学配备方案。

(十)法制保障

1. 在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2. 在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延续和善后阶段,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3. 市政府作出防汛应急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七、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一)宣传教育

1. 市乡两级防汛机构制定应对防汛突发事件的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应对防汛突发事件的应急手册,增强市民防汛意识。对危旧房、低洼院落、地下空间、库坝地区、泥石流易发区、采空区等重点区域的居民加强针对性宣传教育,掌握应急避险基本技能。

2.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在做好防汛、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宣传的同时,要加强对实时汛情的滚动播报,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二)培训

1. 依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 培训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以保证培训质量。

3. 培训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三)应急演练

1. 各级防汛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

2.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每年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3. 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由多个部门参加的联合专业演练,通常应2~3年举行一次。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缩略语的说明

汛期:汛期是指江河中由于流域内季节性降水、融冰、化雪,引起定时性水位上涨的时期。汛期往往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因此是防汛工作的关键期。弥勒市的汛期是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紧急防汛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特大暴雨:一般指24小时降雨量在200mm以上的降雨。

强降雨:一般指1小时降雨量在20mm以上的降雨。

极端降雨天气:小时降雨超过70mm的天气。

山洪:指山区小流域由降雨引发的突发性、暴涨暴落的地表径流。

重点河道:指南盘江、甸溪河、禹门河、白马河及城区水系主要河湖。

重要水库:指太平水库、洗洒水库、雨补水库、租舍水库等中型水库。

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指水库垮坝、河道堤防决口、闸门失控倒塌等。

防洪标准:指防洪设施应具备的防洪能力,一般用可防御洪水相应的重现期或出现频率表示,如百年一遇、50年一遇等,反映了洪水出现的几率和防护对象的安全度。

积水点:道路排水无下游、无排水设施或河道排洪能力不足顶托形成的排水不畅路段为积水点。

滞水点:降雨强度超过标准或超过道路排水设计能力所形成的短时积水点为滞水点。

七包七落实:市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 村干部包户、党员包群众、单位包职工、学校包学生;落实转移地点、转移路线、抢险队伍、报警人员、报警信号、避险设施、老弱病残等提前转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奖励与惩罚

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对在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或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延误防汛突发事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案管理

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弥勒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制定,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本地区、本领域防汛应急预案,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其中,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应急预案需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机构调整或防汛形势的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一般情况下每3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给予修订。修订后的防汛应急预案按原程序报批。

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