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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49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司法局
  • 文号
    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39号
  • 发布日期
    2022-12-20
  • 有效性
    有效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39号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39号


  申请人:马某某,男,某族,身份证号码:22020319XXXXXX,住某某省某某市。 

  被申请人: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弥勒市弥阳街道。 

  申请人为不服被申请人未按法定期限答复举报投诉,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2年XX月XX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本案经书面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按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实名投诉的案件是否受理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的案件。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X月XX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的形式实名向被申请人举报一起食品案件,经邮局官方查询改邮件轨迹显示2022年X月XX日被收发室签收。 

申请人认为,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保护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然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是否被受理等相关处理情况,未依法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 

  因被答复人马某某2022年X月XX日向我局寄出的举报挂号信,我局未作出答复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云弥政行复通字〔2022〕第39号《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实际并未收到马某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不存在未履行处理投诉举报信件的不作为事实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本案中,我局自始至终未曾收到过马某某以投诉人身份通过上述方式提出的投诉举报材料。直到2022年XX月XX日我局收到弥勒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云弥政行复通字〔2022〕第39号),才首次知道马某某所提及的举报事宜。本局立即向收发室及各科、所、队、室进行了解及核查,核查结果为:均未发现或接受过马某某所提及的举报投诉材料。马某某所述信件系中国邮政挂号信,本局无任何科室或人员对该信件进行过签收。根据马某某提供的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页信息显示“马某某的挂号信件于2022年X月XX日被我局签收”,但事实上我局无任何科室或人员对该信件进行过签收。针对中国邮政存在的“虚假签收”行为,我局已向中国邮政提起了网上申诉。故本案系由于中国邮政未实际将马某某邮寄的举报投诉信交给我局而引发,我局在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过对投诉人邮寄的举报投诉信件视而不见、置之不理的行为。 

  二、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首要条件。就本案而言,如前所述,我局根本未收到过马某某寄送的投诉举报材料,必然导致我局主观上无法知晓该信息,客观上无法正常开展是否受理信件以及告知投诉人等一系列工作。我局根本不存在故意拖延或不积极履行处理投诉举报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违法的故意或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我局不存在未履行处理投诉举报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马某某认为我局不履行处理投诉举报的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单位依法驳回马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X月XX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食品案件信,信件于2022年X月XX日到达被申请人单位值班室处。被申请人截至2022年XX月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书及相关证据在卷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  

任何单位、组织、人民团体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行业管理规定。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已送达至被申请人单位的值班室视为送达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部核查后称其未收到该投诉举报信,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以未收到投诉举报信故未按时回函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被申请人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时对申请人马某某的投诉作出相关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马某某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