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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49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司法局
  • 文号
    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35号
  • 发布日期
    2022-12-20
  • 有效性
    有效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35号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35号


申请人:红河某某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某某街道办

被申请人: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弥勒市吉山南路。

申请人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弥自然资执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2年X月XX日依法受理了申请,并于2022年XX月X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弥勒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弥自然资执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弥自然资执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单位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答复人要求撤销弥自然资执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被答复人违法用地行为事实清楚。

经查,被答复人于20XX年X月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X宗土地范围外,位于某某街道办某某小组的X个地块上,陆续建盖单车棚、停车场、游泳池一部分、篮球场一部分、露天泡池、管理用房、对部分土地进行硬化、贴石材、绿化及堆放建筑垃圾等少批多占行为,经委托某某测绘公司对被答复人违法占地情况进行勘测,认定被答复人违法占用土地面积共计XXX.XX亩,地类有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上述事实有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勘测技术报告、违法用地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

二、答复人所作的弥自然资执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答复人明确清楚其土地使用权具体范围,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即超出供地红线范围进行开发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被答复人未办理案涉土地的用地手续即占用建设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情形,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答复人在查清违法占地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被答复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罚款金额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勘测、法制审核等程序,并向被答复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被答复人的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充分保障被答复人的合法权利,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答复人要求撤销弥自然资执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行政复议机关查明并驳回被答复人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XX年X月在位于某某街道办某某小组的X个地块上,陆续建盖单车棚、停车场、游泳池、篮球场、露天泡池、管理用房等设施,同时对部分土地进行硬化、贴石材、绿化及堆放建筑垃圾。被申请人2022年X月X日发现申请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X月X日进行立案查处。经委托某某测绘公司对被答复人涉嫌违法占地情况进行勘测,认定被答复人违法占用土地面积共计XXX.XX亩,地类有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被申请人经调查、询问、现场勘测、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后(其间延长办案期限60日)于2022年X月X日对申请人作出弥自然资执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X个地块分别采取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没收和罚款等处罚;罚款共计人民币XXXXX.XX元)。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复议质证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为弥勒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弥勒市辖区内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处罚,主体合法。但被申请人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不足:一是本案只依据测绘公司占地实地勘测报告就对地类性质进行认定;二是本案涉及林地(X.XXXX亩)处罚时用非耕地标准处罚,应补充为什么按非耕地处罚的证明材料。因此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占用土地的性质问题上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弥勒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X月X日作出的弥自然资执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