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2-0349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司法局
- 文号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18号
- 发布日期2022-12-20
- 有效性有效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18号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18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址:某某省某某市村。身份证号:44512219XXXXXXXX。
被申请人: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弥勒市弥阳街道。
申请人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对其投诉举报是否受理立案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2年X月X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于举报投诉信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举报投诉的线索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X月XX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详见举报投诉信)。经查证,该邮件于2022年X月X日送达。然截至复议日,被申请人既未对申请人的投诉线索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也没有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否已对申请人向其提交的举报线索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逾期不予处置保护申请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依法提起了本案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根据《行政的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义务,应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结合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及被申请人的答复来看,案件关键争议在于:1、被申请人收到投诉线索后未及时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是否妥当;2、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已对举报线索做出立案的决定是否适当;
申请人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因自身权益受损,有权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投诉。可以确定的是,根据前款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消费投诉的处理职权。故申请人依照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就应当依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自收到线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由于被申请人于2022年X月X日签收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截至做出复议日,被申请人尚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也没有依照《规定》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更没有依照规定处置申请人的消费争议的调解。其行为明显不当,应由复议机关确定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其次,是关于举报线索的处置。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鉴于被申请人自2022年X月X日收到线索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是否已对线索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其行为明显不当,应由复议机关确定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限期重做。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于2022年X月X日收到《答复通知书》,立即进行了对此事件的了解调查,调查情况为:局属各站所、队、室均未收到过李某某的举报投诉信。之后在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值班室一角找到了此信件,此信件系中国邮政挂号信,信封未标明具体收件科室或收件人,也无任何人签收过此件。经电联邮政投递员了解该事件,投递员陈述由于到我局送信时,值班人员在办照大厅门口进行疫情防控,值班室位于我局正门入口处,当时无值班人员,邮政投递员就未经签收把挂号信放置于值班室内,导致直到我局收到《答复通知书》时才找到该信件。之后我局在2022年X月XX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交由执法人员对该信件的举报投诉情况进行了调查落实,并于2022年X月XX日寄出了该举报投诉的回复函。由于事出有因,我局未能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信件,我局无任何工作人员对该信件进行了签收。李某某不服我局未对举报投诉是否受理告知提出的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与事实不符,缺乏事实依据,恳请贵办确认我局已依法作出了受理告知。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X月XX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食品案件信,信件于2022年X月X日到达被申请人单位值班室处,因具体承办科室及相关人员未实际收到举报投诉信,导致未按时告知申请人,2022年X月XX日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答复通知书后及时查找信件,并进行调查后于2022年X月XX日对投诉举报进行了回函。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书及相关证据在卷证实。
本府认为:
任何单位、组织、人民团体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行业管理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已送达至被申请人单位的值班室及视为送达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具体承办科室及人员未收到信件属单位内部管理问题,被申请人以具体科室及相关人员未收到投诉举报信故未按时回函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被申请人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时告知投诉举报人相关处理情况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