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2-0349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司法局
- 文号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13号
- 发布日期2022-12-20
- 有效性有效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13号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13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 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3252619XXXXXXXXX,住弥勒市。
被申请人: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弥勒市弥阳街道。
申请人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2年X月XX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2年X月X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2022年X月X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建设连廊肯定对楼房产生影响。申请公开在作出《关于弥勒市20XX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某某路片区(某某广场)X栋建筑外观调整的决定》前,形成的有关建设 X栋连接X栋、X栋连接X栋连廊对X栋、X栋、X栋三座楼房生产的压力、对通风和采光造成的影响、使用材料涉及的安全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全部资料。
经认真研读,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为此,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基本情况。
被答复人历次申请公开信息主要涉及弥勒市某某路(某某广场)建设项目20XX年规划许可和20XX年X栋建筑外观规划变更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被答复人于2022年X月XX日向答复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在作出《关于弥勒市20XX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某某路片区(某某广场)X栋建筑外观调整的决定》前,形成的有关建设X栋连接X栋、X栋连接X栋连廊对X栋、X栋、X栋三座楼房生产的压力、对通风和采光造成的影响、使用材料涉及的安全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全部资料。”信息,该信息主要是20XX年X栋建筑外观规划变更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据此答复人于2022年X月XX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以纸质和光盘的形式,向被答复人公开了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二、答复人已完全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被答复人申请公开某某路片区(某某广场)X栋建筑外观规划变更前,压力、通风、采光、使用材料等事项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资料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且因答复人已于2022年X月XX日提供了弥勒市20XX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某某路片区(某某广场)项目2栋建筑外观调整的决定、调整方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已告知被答复人,不再重复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通过纸质、光盘方式向被答复人提供《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规范标准。
综上所述,答复人依被答复人的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请复议机关审查认定,并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X月X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在作出《关于弥勒市20XX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某某路片区(某某广场)X栋建筑外观调整的决定》前,形成的有关建设 X栋连接X栋、X栋连接X栋连廊对X栋、X栋、X栋三座楼房生产的压力、对通风和采光造成的影响、使用材料涉及的安全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全部资料。2022年X月XX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以纸质和光盘的形式,向申请人公开了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在此之前,申请人于2021年X月XX日、XX月XX日、2022年X月XX日、X月XX日4次向被申请人申请与之相关联电梯、连廊的政府信息公开,1次向弥勒市某某局申请信息公开。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卷证实。
本府认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公开了自身制作和保存的相关信息,对于已经向申请人提供过的信息已告知申请不再重复提供,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