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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49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司法局
  • 文号
    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11号
  • 发布日期
    2022-12-20
  • 有效性
    有效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11号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11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 日出生,身份证号:53252619XXXXXXXXX,住弥勒市。 

  被申请人: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弥勒市弥阳街道。 

  申请人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2年X月XX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2年X月X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2022年X月X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批准在弥勒市XX路(XX广场)X栋与X栋楼之间靠近X号楼一侧搭建电梯的依据、批准文件、施工图、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022年X月XX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经认真研读,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为此,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基本情况。 

  被答复人历次申请公开信息主要涉及弥勒市XX路(XX广场)建设项目20XX年规划许可和20XX年X栋建筑外观规划变更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被答复人于2022年X月XX日向答复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批准在弥勒市XX路(XX广场)X栋与X栋楼之间靠近X号楼之间一侧搭建电梯的依据、批准文件、施工图、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信息,该信息主要是建设项目20XX年规划许可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据此答复人于2022年X月XX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以纸质和光盘的形式,向被答复人公开了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二、答复人已完全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被答复人申请公开“批准在弥勒市XX路(XX广场)X栋与X栋楼之间靠近X号楼一侧搭建电梯的依据、批准文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信息,属于可以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答复人向被答复人提供了弥勒市20XX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某某路片区(某某广场)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书编号:建字第弥规20XX-XXX号)复印件及附图局部图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被答复人申请公开搭建电梯的“施工图”内容,因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无需提供施工图,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答复人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已告知被答复人并说明理由。 

  被答复人申请公开“利害关系人意见”内容,答复人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已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综上所述,答复人依被答复人的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请复议机关审查认定,并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X月X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批准在弥勒市XX路(XX广场)X栋与X栋楼之间靠近X号楼一侧搭建电梯的依据、批准文件、施工图、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022年X月XX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以纸质和光盘的形式,向申请人公开了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在此之前,申请人于2021年X月XX日、XX月XX日两次向被申请人申请与之相关联电梯、连廊的政府信息公开,1次向弥勒市某某局申请信息公开。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卷证实。 

  本府认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公开了自身制作和保存的相关信息,对没有的信息已向申请人作了解释说明,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