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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49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司法局
  • 文号
    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4号
  • 发布日期
    2022-12-20
  • 有效性
    有效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4号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4号 

 

  申请人:吴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XXXXXXXX ,住弥勒市某某街道。 

  被申请人: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弥勒市弥阳街道。 

  申请人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弥阳林罚决字〔20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2年X月XX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弥阳林罚决字〔20XX〕第XX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XX年X月XX日,申请人在弥勒市工商局办理了“弥勒市某某养殖场”的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20XX年XX月,申请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使用林地申请,20XX年X月XX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云(红)林资许准[2019]XXX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弥勒市某某养殖场建设,占用红河州弥勒市某某镇集体其他林地0.9826公顷。 

  20XX年XX月XX日,弥勒市林业与草原局向申请人送达“弥阳林罚决字〔20XX〕第XX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申请人“超使用林地审批范围建盖养殖场,违法改变林地用途0.XXXX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20XX年XX月XX日前恢复原状;2、给予XXXXX元的罚款。” 

  20XX年XX月XX日,弥阳街道某某中心向申请人送达“弥阳林罚催告字〔20XX〕第XX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申请人于收到本催告书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履行“弥阳林罚决字〔20XX〕第XX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一、催告书的主体不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弥阳林罚决字〔20XX〕第XX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主体是弥勒市林业与草原局,“弥阳林罚催告字〔20XX〕第XX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作出主体是弥阳街道某某中心,弥阳街道某某中心显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所以,“弥阳林罚催告字〔20XX〕第XX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依法应予撤销。 

  二、关于超审批使用范围占用林地事实不清 

  1、申请人案涉占用林地情况(详见附图四张) 

  因此,申请人认为,现在的林保线与做可行性报告时的林保线发生了位置变动,林保线已经(面对图片)往左边发生了变动,导致申请人的三小排房子大部分超占了林地。其实根据可行性报告之前的林保线,申请人的三排房子即使超范围占用林地,也只是图四黄线框着的部分,最多不超过XXX个平方米。 

  2、超占范围应该由第三方进行认定 

  行政机关先进处罚前,应当做到事实清楚,但本案行政机关在20XX年X月XX日出具的文书中称申请人超范围占用的是XXXX平方米,在XX月X日出具的文书称申请人超占的是XXXX平方米。申请人认为,当初批准使用林地是的林业主管部门,现在说超占的也是林业主管部门,不能什么都是林业主管部门说了算,关于林保红线这么专业的问题,从程序上应该由一个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核验,给申请人一个合法合理的结论。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复议,请求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撤销或变更“弥阳林罚决字〔20XX〕第XX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简要案情及证据 

  20XX年X月份期间在弥勒市弥阳街道某某村委会某某小组林地内超范围使用林地,涉嫌违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XXXX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弥勒市弥阳街道某某中心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周某某、郭某某于20XX年X月XX日在森林督查核查工作中发现吴某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为0.XXXX公顷,20XX年X月XX日依法对吴某经营的弥勒市某某养殖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提出质疑,要求再次复核面积,20XX年X月XX日周某某、郭某某、师某某在罗某某的见证下再次对吴某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进行测量,实地勘查结果为0.XXXX公顷(注本次复核仅勘察了建盖养殖棚的面积,其余空地和已种树部分未计入复核面积)。为切实加强林地资源管理,20XX年X月XX日弥勒市弥阳街道某某中心依法下发了《责令恢复林地整改正通知书》。 

  20XX年X月XX日,弥勒市弥阳街道某某中心拟对吴某经营的弥勒市某某养殖场超范围使用林地拟进行林业行政处罚,并告知其享有陈诉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XX年XX月X日被答复人吴某提出听证申请,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XX年XX月XX日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在20XX年XX月XX日听证会上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解答,当事人仍然对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持不同意见,经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决定,电话通知当事人吴某在15天内聘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对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进行核查,若在15天内无法确定第三方,则认可弥阳街道某某中心的实地勘查结果,并依法进行查处。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二、被答复人提出催告书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XX年X月XX日以弥林罚委字〔20XX〕第XXX号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委托弥阳街道某某中心在弥阳街道行政区域内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故弥阳街道某某中心具备对被答复人进行催告的主体资格。以上事实有弥勒市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和弥林复〔20XX〕X号文件证据证实。 

  三、被答复人提出超审批使用范围占用林地事实不清的问题 

  (一)被答复人吴某在行政复议中所称:“林保线发生了位置变动”纯属主观臆想和猜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经上报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故不存在有位置变动的说法。 

  (二)被答复人吴某在行政复议中所称:“超占范围应由第三方进行认定”,该问题在听证会之后已对被答复人做了明确回复,允许被答复人在15天内聘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对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进行核查,但被答复人并未作出任何回应。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作出的林地面积调查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诉,我局于20XX年X月XX日对被答复人吴某经营的某某养殖场涉嫌违法使用林地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弥勒市人民政府维持弥阳林罚决字〔20XX〕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为谢。 

  本府查明: 

  20XX年XX月,申请人为开办养殖场向林草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经某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测量林地占用界线后,20XX年X月XX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以云(红)林资许准〔2019〕XXX号行政许可决定书准许弥勒市某某养殖场占用弥阳街道阿乌村委会0.XXXX公顷集体其他林地。20XX年X月市林草局根据森林督查疑似图斑进行督查核查时发现申请人涉嫌超范围使用林地,被申请人于X月XX日进行立案调查,经弥阳街道某某中心林业技术人员测量,申请人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为0.XXXX公顷,后申请人对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提出质疑,要求再次复核面积,20XX年X月XX日经技术人员在小组长的见证下进行了复核,实地勘查结果为0.XXXX公顷。后经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后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XX年XX日XX日对申请人作出恢复原状、罚款XXXXX元的行政处罚,XX月XX日,弥阳街道某某中心向申请人下达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催告主体不适格、超范围占用林地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复议质证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府认为: 

  经审查,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处罚对象错误。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的用地主体为弥勒市某某养殖场并非申请人吴某,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处罚的对象应为弥勒市某某养殖场,同时应载明经营者吴某的基本信息,故被申请人处罚主体错误。二、未经法制审核程序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故处罚程序违法。三、对违法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认定不清。弥勒市某某养殖场在使用林地许可审批时测量的公司为某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是否超占、超占多少应由该公司进行测量较为公平合理,或者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确认的测量公司进行测量较为有说服力。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弥阳林罚决字〔20XX〕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由被申请人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