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2-02721
- 发布机构弥勒市司法局
- 文号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12号
- 发布日期2022-09-06
- 有效性有效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12号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弥政行复决字〔2022〕第12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3252619660XXXXXXX,汉族,住弥勒市某某局。
被申请人:弥勒市某某局。
地址:弥勒市弥阳街道。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市某某局副局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弥勒市某某局某某科科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2年X月XX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2年X月X日依法受理了申请,并于2022年X月XX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吕某到庭参加质证。根据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关规定,本府邀请了弥勒市人民检察院第X检察部马某某、李某某参加质证活动,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2022年X月X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许可在弥勒市某某路(某某楼盘)X栋与X栋楼之间靠近X号楼一侧搭建扶式电梯的以下事项信息:(1)许可建设电梯日期;(2)被许可的建设电梯单位名称;(3)被许可的电梯施工单位名称;(4)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电梯资料;(5)根据电梯建设单位申请发布的公示文书;(6)征求到的利害关系人意见资料;(7)在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上许可增加建设电梯形成的变更许可形成的决定或者与其效力相当的文件。但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经认真研读,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为此,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基本情况。
被答复人历次申请公开信息主要涉及弥勒市某某路(某楼盘)建设项目20XX年规划许可和20XX年X栋建筑外观规划变更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被答复人于20XX年X月XX日向答复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许可在弥勒市某某路(某楼盘)X栋与X栋楼之间靠近X号楼一侧搭建扶式电梯的以下事项信息:(1)许可建设电梯日期;(2)被许可的建设电梯单位名称;(3)被许可的电梯施工单位名称;(4)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电梯资料;(5)根据电梯建设单位申请发布的公示文书;(6)征求到的利害关系人意见资料;(7)在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上许可增加建设电梯形成的变更许可形成的决定或者与其效力相当的文件。”信息,该信息主要是建设项目20XX年规划许可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据此答复人于20XX年X月XX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向被答复人公开了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二、答复人已完全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被答复人申请公开关于弥勒市某某路(某楼盘)X栋与X栋楼之间靠近X号楼一侧搭建扶式电梯的有关信息,其中:“(2)被许可的建设电梯单位名称”信息,属于可以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答复人已向被答复人公开。
所申请公开的“(1)许可建设电梯日期;(3)被许可的电梯施工单位名称”信息,因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时无需提供以上材料,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答复人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已告知被答复人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公开“(4)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电梯资料;(5)根据电梯建设单位申请发布的公示文书;(6)征求到的利害关系人意见资料;(7)在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上许可增加建设电梯形成的变更许可形成的决定或者与其效力相当的文件”信息,属于可以公开信息,且因答复人已向被答复人公开过此4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已告知被答复人,不再重复提供。
综上所述,答复人依被答复人的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请复议机关审查认定,并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X月X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许可在弥勒市某某路(某楼盘)X栋与X栋楼之间靠近某某路(某楼盘)号楼一侧搭建扶式电梯的以下事项信息:(1)许可建设电梯日期;(2)被许可的建设电梯单位名称;(3)被许可的电梯施工单位名称;(4)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电梯资料;(5)根据电梯建设单位申请发布的公示文书;(6)征求到的利害关系人意见资料;(7)在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上许可增加建设电梯形成的变更许可形成的决定或者与其效力相当的文件。2022年X月XX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向申请人人公开了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在此之前,申请人于20XX年X月XX日、XX月XX日、2022年X月XX日X次向被申请人申请与之相关联电梯、连廊的政府信息公开,X次向弥勒市住建局申请信息公开。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质证笔录在卷证实。
本府认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公开了自身制作和保存的相关信息,对不属其公开的信息已向申请人作了解释说明,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