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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308
  • 发布机构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2-20
  • 有效性
    有效

解读弥勒市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试用期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转正考核办法(试行)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省、州有关人事管理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弥勒市卫生健康局制定了《弥勒市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试用期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转正考核办法(试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各事业单位试用期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转正考核工作。

  三、涉及范围

  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试用期工作人员。

  四、政策主要内容

  (一)转正考核内容

   1.试用期人员试用期满,聘用单位应以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试用期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及时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的转正考核。

  德:主要是指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是指履行试用期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勤:主要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是指履行试用期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2.试用期人员参加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情况,是试用期满转正定级的重要依据之一。未参加初聘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试用期人员,试用期满不得转正定级。

  (二)、转正考核标准(执行标准)

   1.试用期人员试用期满转正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2.试用期人员试用期满转正考核结果要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3).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4).能够正常履行试用期岗位职责,具备与试用期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能力,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5).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较好;

  (6).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7).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和安排;

  (8).参加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且培训合格;

  (9).试用期满转正考核民主测评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

   (三)注意事项

  1.试用期人员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再进行试用期满转正考核民主测评,直接确定为试用期满转正考核不合格,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辞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党规、党纪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被予以党纪或政务、政纪处分,或者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在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及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被发现与招聘岗位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的;

  (5)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单位的管理和安排的;

  (6)有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等行为的;

  (7)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8)经常无故迟到、早退的;

  (9)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应予以解聘情形的;

  (10)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及其他问题情形较为严重,在基层和群众中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1)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适应试用期岗位要求及无法正常履行试用期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试用期人员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进行转正考核:

  (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2)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立案审查、调查等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转正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试用期人员在试用期内违反党规、党纪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试用期满正常转正考核时有关机关还未立案审查、调查,或者是考核机构不掌握相关信息,但最终被查实予以党纪或政务、政纪处分,或者是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原试用期满转正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由聘用单位重新将试用期满转正考核结果纠正为不合格等次,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辞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

  (四)、转正考核程序

  1.在转正考核时,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试用期人员试用期满转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试用期满试用期人员的转正考核工作。转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本单位负责人、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或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转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转正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2.试用期人员试用期满的转正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试用期满拟转正的试用期人员对本人试用期间的政治思想和德、能、勤、绩、廉等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总结,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并在聘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的述职会议(可与后续考核中的民主测评会议合并召开)上进行述职。

  (2).聘用单位根据试用期满拟转正的试用期人员本人申请、总结和述职情况,对其试用期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民主测评一般采取填写无记名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测评表分项分档,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项目,明确分值和权重,测评结果最后按百分制换算成综合得分,满分100分。

  参加述职和民主测评会议、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所在党支部书记(适用于试用期满拟转正的试用期人员是党员或者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的)以及其他人员(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人数较少的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3).聘用单位根据试用期满拟转正试用期人员平时考核、试用期满转正考核等情况(若没有平时考核情况可直接依据试用期满转正考核等情况),确定其试用期满转正考核等次建议,提交弥勒市卫生健康局审批;

  (4).经弥勒市卫生健康局审批后,聘用单位将转正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试用期满拟转正的试用期人员,同时报送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对试用期满转正考核不合格人员应同时将解除聘用或者辞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材料提交备案。

  (五)、转正考核结果运用

  1.试用期人员试用期满转正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正式聘用时间自试用期满的次日起计算;转正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辞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等相关文书,并报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试用期满转正考核不合格的试用期人员解聘或辞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自作出解聘或辞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之日起计算。

  3.聘用单位应当在作出解聘或辞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解聘或辞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决定通知被解聘或辞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4.试用期满转正考核不合格的试用期人员被解聘或辞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5.试用期人员试用期满没有转正考核的,不得转正和聘任、晋升职务等。

  五、注意事项

  (一)弥勒市卫生健康局所属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试用期人员转正考核规定,不得借转正考核工作打击报复,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漏报转正考核结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由弥勒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州、市出台试用期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转正考核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制定考核办法的好处

  进一步规范试用期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转正的考核,确保转正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弥勒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