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8-18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弥勒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十二个乡镇卫生院,弥阳社区、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现将《弥勒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23日
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23日印发
弥勒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弥政办发〔2018〕58号)精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分级诊疗和医养结合,落实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水平。市卫计局重新制定了弥勒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改革思路,着眼于筑牢“网底”,以“突出公益性,保障农村医疗卫生网底”为重点,优化乡村卫生资源,完善村级卫生机构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服务行为,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通过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现“以乡带村,以村促乡,乡村一体,共同发展”目标,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的需求。
二、合理规划,全面规范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管理
(一)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管理。要采取政府补助、公建民营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立足长远、保障用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建设村卫生室,新建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具体建设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村卫生室必须实行集中统一开展医疗业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自行开展服务。
(二)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村卫生室的基本职责是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下,承担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和家庭康复指导服务,急危重病人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完成卫计部门安排的其他医疗卫生相关服务工作,保障农村居民健康。
(三)狠抓配套建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要求,分设诊疗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预防保健室,配备基本的医疗器械和基本药物,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健康教育专栏等。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统一配送,人员配备按《云南省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康扶贫2018年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的通知》(云健扶办发〔2018〕2号)文件执行:“以县为单位,每千人口农村常住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原则上,农村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按每千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农村常住人口为3000~5000人的村卫生室,按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0.9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农村常住人口为5000~8000人的村卫生室,按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0.8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农村常住人口在80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按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0.7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同时至少应有1名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
三、完善机制,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浮动工资制养老保险制和目标责任制
(一)人员聘用制。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村卫生室人员配置范围内,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人员进行岗位聘用和管理。具体聘用程序为:由个人申请,村委会(社区)推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聘用,签定聘用合同(见附件1:),并颁发聘书(见附件2),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受聘者不改变原有身份。对不服从管理的,或出现重大医疗、公共卫生责任事故、违反医保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或不予续聘。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必须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确有一技之长的超龄乡村医生,在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返聘使用,但不再享受在岗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对不具备资质的在岗乡村医生,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逐步清退。符合年龄政策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的乡村医生,按照实际服务年限给予600元/年/人的一次性离岗补助。
(二)浮动工资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实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在扣除药品成本、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村卫生室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后,全部用于乡村医生基本生活学习,乡村医生分配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原则,个人收入与工作任务和单位效益挂钩,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纳入卫生室统一核算,一个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之间的分配差距每月不能超过500元。具体分配方案由各村卫生室制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批准执行。
(三)养老保险制。要切实解决在岗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引导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确保老有所养。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在岗乡村医生按照“个人出一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一点、市财政补助一点”的原则参加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1500元档次标准,其中个人缴费100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助250元、市财政补助250元,如果在岗乡村医生不愿缴纳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则市财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不给予补助。乡村医生离岗后,本人可以继续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市财政、乡镇卫生院不再给予补助。
(四)目标责任制。签定聘用合同的乡村医生必须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本乡镇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总体工作任务。制定适合本乡镇的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必须与乡村医生补助挂钩,年终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对乡村医生进行目标责任考核,按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四、规范行为,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村卫生室的服务行为,是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重点,是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卫生保健的基础。因此,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指导村卫生室做到“四有”:
一是看病有登记(门诊日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统一印制村卫生室门诊登记本 ,乡村医生对看病就医者应认真填写疾病情况,尤其要认真填报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及时掌握疾病流行动态。
二是用药有处方。为规范乡村医生行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统一印制村卫生室使用的处方,乡村医生对群众看病就医时必须开具处方,以备上级检查其诊断、治疗、用药是否合理规范,也为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提供诊治依据。
三是收费有发票。为维护群众利益,乡村医生向群众收取医药费用必须出具收据。收据必须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提供,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不得自行印制。这一措施也是实行财务管理的基础。
四是公共卫生服务有台账。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要求,建立疾病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台账。工作台账作为检查考核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兑现乡村医生补助的依据。
五、统一管理,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措施
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关键,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全面履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赋予管理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职责。村卫生室可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乡镇卫生院院长或社区服务中心主任为其法人代表,实行乡、村两级负责制。在具体内容上要全面推行行政、业务、财务、药品、人员、收费、名称、信息化“八统一”管理的措施。
(一)行政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行政事务、人员聘用和调配、发展规划、工作制度、考核、人员培训等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二)业务统一安排考核。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人员培训等业务活动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安排、统一考核。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目标责任书,每月(季)度负责对村卫生室村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任务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与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
(三)财务统一收支。村卫生室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每月应上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每个村卫生室必须建立固定资产专账和收支明细账,专设户头,专款专用,钱账分管。收支结余除用于乡村医生报酬外,应提取10%-20%资金(由各单位自定)作为村卫生室的业务发展和人员培训、养老保险等。每个村卫生室要设报账员1名,村卫生室每月25日截账,30日前将当月收支报表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乡镇卫生院要在次月10日前审核完各村卫生室的账务,并提出支出意见。
(四)药品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集中采购。村卫生室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其他药品经销商进购药品及耗材。乡村医生用药必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用药。
(五)人员统一调配。乡村医生在乡镇辖区内,村与村之间可以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调配使用。调配后,乡镇卫生院要及时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六)收费统一标准。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实行统一收据,并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等情况。
(七)机构统一名称。村卫生室名称统一为弥勒市XX乡(镇)XX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卫生室,不得随意更改名称,村卫生室的标牌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行制作,必须在2018年8月30日前完成。
(八)信息化统一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范围,对村卫生室的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药品器械供应使用、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水平,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与医保、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实现市、乡、村三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促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健康发展。
六、加强领导,明确监督职责,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一项融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于一体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为全面推进和加强我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开展,市卫计局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付 双 市卫计局局长
副组长:代增云 市卫计局副局长
成 员:余会梅 市卫计局基层卫生科科长
窦光辉 市卫计局医政医管科科长
刀惠琼 市卫计局规划财务科科长
陈海祥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
张仁杰 市卫计局药政药管科负责人
李 仁 市卫计局项目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计局基层卫生科,由余会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等,工作由医政科、规财科、项目办、药政药管科以及市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局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基层卫生科承担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实施方案、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协调等;医政医管科负责乡村两级病历、处方的书写等医护质量的技术指导等;规划财务科负责乡村两级财务的监督管理与指导等;项目办负责乡村两级房屋建设、设备配置的技术指导等;药政药管科负责乡村两级药品的使用与监督等;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乡村两级无菌技术操作技术指导等。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积极争取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全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工作有序开展。市卫计局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度综合目标进行考核,对工作开展好的乡镇,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推行不力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弥勒县卫生局关于印发《弥勒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弥卫字[2009]11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村医生聘用合同书
(模版)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乙方(被聘用人员)姓名_____性别____出生年月____文化程度_____聘用岗位_____聘用职务_____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弥勒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 合同期限为五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 工作任务和条件
(一)甲方根据单位情况和有关人事政策法规,通过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等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
(三)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认真履行所聘岗位的规定职责,服从分配,积极完成任期内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四)甲方必须赋予乙方所聘岗位相应的职责权限,为乙方提供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和目标必备的工作条件。
三、劳动待遇: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四、劳动和工作纪律: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技术操作规定,保证工作质量。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聘用合同的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受聘人员犯罪、失踪、退职、已达到退出年龄的、死亡的;
(二) 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罚。
(一)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上班之余,私自开设诊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教育2次以上仍不改者,取消乡村医生资格,再不录用。
(二)村卫生室实行室长负责制,乡村医生每月到村卫生所上班时间不得少于20日,请假7日以内由室长审批,7日以上由院长审批(室长请假必须由院长批准),每年请事假不得超过30日,旷工不得超过5日,因病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取消乡村医生资格,卫生院不得继续聘用。
(三)村卫生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非特殊情况,村卫生室不允许停诊。
(四)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卫生局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五)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规定报告,每漏报一例,扣发补贴50元,每迟报一例,扣发20元,由于漏报、迟报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六)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发生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取消乡村医生资格。
(八)拒不执行药品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的规定,私自购进药品,使用假冒伪劣药品的;
(九)拒不服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不认真完成乡镇卫生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和不承担社会卫生工作任务的;
(十)乡村医生每月下村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时间少于10天,全年累计不满100天的;
(十一)乡村医生每年参加学习进修时间不满10天以上或不参加学习进修的。
甲方:××卫生院(盖章) 乙方: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乡村医生聘书
兹聘任 同志为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村卫生室各项工作,聘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卫生院(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