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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文号
    弥卫计发〔2017〕203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8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各乡镇卫生院,弥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按照《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精神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药品购销领域廉洁自律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药产品经营秩序,建立健全防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请市级各公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和弥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执行下列制度和规定,对违反廉洁购销规定的,移交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单位除有相关政策规定的中药饮片、疫苗、毒麻精神药品和危化品外,其余所有药品必须全部在网上平台采购,并对采购的药品进行严格审核查验,保证药品质量和数量,严禁先上车,后买票(即先配送药品,后补网上采购手续)和由药品配送企业直接在本单位采购平台上添加新药,以及擅自网外自采自购自销、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严禁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严禁将捐赠资助行为与采购挂钩。 

  (二)各单位领导、药品采购人员、相关医务人员以及父母、子女和亲朋好友等严禁在药品购销、使用中接受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销售人员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给予的回扣、礼品、购物卡等,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严禁参加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组织安排并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和旅游度假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给予的钱物,要及时予以退还,无法退还的,要及时上交上级党组织,最终由局党委上交市纪检部门。 

  (三)各单位领导、药品采购人员、相关医务人员严禁为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销售人员,以及无关人员提供医院相关系统账户信息和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统计医生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其统计提供便利;严禁将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销售代表带领到医院住院部、门诊部、药房药库和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或带领到家中访谈并接受任何好处。 

  在业务往来中,药品供需双方如有问题需协商解决时,必须在工作时间内,由单位药事管理部门全体成员协商解决(无法参加的成员也需电话联系听取意见,事后及时完善有关手续),严禁由单位领导、药品采购人员、相关医务人员单独或部分人员擅自作出决定。 

  (四)各单位要完善药品购销廉洁协议制度和承诺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大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力度,要广泛组织开展法纪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切实做到人人参加学习、人人接受教育、人人提高认识、人人遵纪守法,法纪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覆盖面要达100%,使本单位全体医务人员自觉远离商业贿赂,干干净净行医、清清白白做人,维护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和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 

  二、进一步提高药事管理重要性认识 

  药事管理工作也是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从维护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药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药事管理工作,促进药品合理应用,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放心。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制度体系 

  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质量安全、采购验收、储存养护、效期、调剂及处方、不良反应报告、中药饮片、特殊药品、从药人员等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并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员的职责;加强和完善药事管理部门建设,建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切实履行职责。请各单位于10月20日前将本单位药事管理制度、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报市卫计局药政药管科。 

  四、进一步加强采购环节监管 

  各单位要加强和规范药品采购渠道管理,除有相关政策规定的中药饮片、疫苗、毒麻精神药品和危化品外,其余所有药品必须经过省级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从省级遴选确定的配送企业购进药品,并建立药品供货单位档案,严禁网下采购。每年12底前向市卫计局药政药管科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药品采购计划,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备案药品采购申请(未调整的除外),新药申报采购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附药事管理会议记录一并上报。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必须全部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和管理,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 

  (一)各单位购进药品,必须要查验供货单位、采购药品及销售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上述相关材料均要加盖供货单位印章,归档保存。 

  (二)各单位购进药品应索取合法票据(发票、供货清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同时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包括电子记录),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相关信息(包括通用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和验收结论等内容,并归档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对本单位和辖区村卫生室药品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重要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管。我局已将该项工作列入今后医疗服务监管与质控工作的重点内容,将适时组织人员检查。 

    

    

    

                                                                                        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