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8-19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旅发委工作透明度,规范信息公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市旅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第三条 市旅发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构成,负责部署落实、监督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 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领导担任,负责指导市旅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行。
(二) 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旅发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旅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负责与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部门的联系,汇总上报市旅发委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
(三) 各科室、队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本科室、队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科室、队及管理单位发布、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定期进行统计;受理、组织办理并督促各科室、队答复依申请公开事项,沟通协调并发布分管委领导以上人员的答复事项;按照信息公开保密的相关要求,对重要信息组织保密审查工作;按季度统计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并通报有关情况;负责信息管理的档案工作;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各科室、队负责本科室、队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据《弥勒市旅发委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程序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通过后及时在委相关媒介上主动公开信息,按时公开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做好局领导审批意见的存档备查工作;做好其他信息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市旅游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网站等信息公开的平台建设、技术维护和完善,协助委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 机构领导;
(二) 机构设置;
(三) 人事信息;
(四) 政策法规;
(五) 行政执法;
(六) 规划计划;
(七) 财政预决算;
(八) 招标采购;
(九) 新闻发布会;
(十) 工作动态;
(十一)议案建议提案办理。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各科室、队依据信息公开的范围及时公开。公开前,应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开栏等多种渠道。
第十条 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委机关应按照程序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应于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定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旅发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委机关申请获取。
第十二条 提供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原则:提供依申请信息时,应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方式:
(一)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旅发委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二)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三)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弥勒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一) 审查申请:受理人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不属于市旅发委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 处理申请: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三) 答复申请:属于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公开的渠道公开;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五条 处理时限: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机关应完成对申请的答复。特殊情况经组长批准,可以延期15个工作日答复。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旅发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信息公开工作成效突出、考评结果优秀的科室、队或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弥勒市旅游发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