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扶贫办
- 文号弥开组办〔2018〕33号
- 发布日期2018-11-06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2018年中央和省级资金到户小产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弥阳、新哨、朋普、虹溪、巡检司、西一、西二、西三、东山、五山、江边乡(镇)人民政府:
你们报来的《2018年到户小产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已收悉,经产业扶贫组认真审核,并组织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现场集中评审,现呈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特批复如下:
一、同意各乡镇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
(一)各乡镇上报的《2018年到户小产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于5月22日经专家组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各乡镇及时修改完善,项目规划符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资金安排符合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扶贫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红财农发〔2017〕42号)、《弥勒市脱贫攻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弥开组办〔2018〕14号)文件有关要求。
(二)原则同意各乡镇上报的到户小产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内容为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规划实施范围内的到户小产业项目(具体项目资金安排情况见附件)。
二、加快组织项目实施
请各乡镇务必按照批复的到户小产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严格执行扶贫项目廉政“三项制度”,加强资金监管,杜绝拉用、挪用现象发生,确保资金足额投入。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充分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最大效益。各乡镇要于2018年12月30日前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建设任务、项目验收和资金兑补工作,同时完善相关台账。
三、严格落实公示公告制度
严格按照《弥勒市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完善扶贫资金公示公告制度实施方案》(弥开组〔2018〕3号)要求,坚持主动、全面、分级、及时公开的工作原则,执行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此复!
附件:弥勒市2018年中央和省级资金到户小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分配表
弥勒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