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扶贫办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扶贫办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做好弥勒市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弥勒市扶贫办施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三、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资料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四、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工作,先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报综合科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报分管副主任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

  五、信息传送。由信息制作人填写有关审批表,将需要对外报送或发布的材料,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认真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完全性、准确性和保密性并签字认可后,经核对无误后的电子文档(格式为Word或Excel)报送综合科审查,再报分管副主任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材料或发布信息。

  六、各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先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必要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送审函》,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七、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九、本制度由弥勒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