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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扶贫办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扶贫办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规范弥勒市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弥勒市扶贫办机关及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能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四、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议。

  五、建立健全政府扶贫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政府扶贫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应每年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扶贫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收到举报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扶贫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扶贫信息未及时予以澄清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