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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扶贫办
  • 文号
    弥贫开办发【2017】11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管理,不断增强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技能,制定出台《弥勒市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弥勒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弥勒市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技能

  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管

  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扶贫对象增收,根据《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16〕277 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7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技能培训项目)是利用中央、省州或市级配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组织有计划对扶贫对象进行技能培训,提高扶贫对象劳动技能和素质,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

  第三条  技能培训项目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自愿参与,群众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市扶贫办会同财政局负责乡镇级技能培训项目资金计划安排、方案审批、检查验收、资金监管。

     (二)乡镇人民政府扶贫工作站、财政所负责技能培训项目资金计划申报、组织实施和项目资金监管拨付。

     (三)培训机构配合乡镇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对象和培训机构

  第五条  技能培训对象是贫困地区农村具有一定文化程度,遵纪守法,身体健康,16至55周岁,自愿参加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含已脱贫的)及有培训意愿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每个班50人,原则上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得低于80%。

  第六条  技能培训机构认定程序。培训机构自愿向市扶贫部门提出申请,由扶贫部门根据其资质审定后,推荐给各乡镇,各乡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招标、议标等方式确定承担转移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并报市扶贫办备案。培训机构不受地域限制。

  第七条  承担技能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州(市)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资质;

  (二)具备转移培训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实习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

  (三)有转移就业渠道或有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技能培训是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要求,通过相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术培训,使扶贫对象掌握某一行业所需要的劳动技能,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因国家取消办证的工种培训,办证不做要求)。结合乡镇实际和农户意愿开展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传统手工艺、电商、月嫂、建筑工等培训。

      第九条  技能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天(理论授课10天,实作5天),也可按相关工种培训课程和课时要求确定。培训项目需取证的班级学员获取证书比例不低于90%,就近就地就业不低于60%。

  第四章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市扶贫办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向各乡镇及时下达任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培训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扶贫部门审核。市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各地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及时批复,并将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技能培训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由项目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与培训机构签订项目合同(详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实行培训对象审核制。市级扶贫部门要按照贫困地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对象要求,对培训机构招收的培训对象逐一进行审核。培训机构不能将未经扶贫部门审核的培训对象纳入培训补助范围。

  第十三条  实行廉政承诺制。由项目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与培训机构签订项目廉政承诺书,并报市扶贫部门备案(详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实行公告公示制。乡镇人民政府及市级扶贫部门要利用板(墙)报、宣传栏和村务公开栏等,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任务、收费标准、资金补助及使用等情况,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培训机构要向培训对象公示培训收费标准和财政资金补助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三堂课”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扶贫部门要参加培训开班第一堂课、中间一堂课、结班考试一堂课,点验培训对象和参加培训人数,检查培训课程内容,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进度报告制。培训机构每季度将项目进展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扶贫工作站,再由乡镇上报市扶贫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州(市)扶贫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乡镇扶贫工作站和培训机构要做好转移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项目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和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技能培训台账(详见附件三)、学员登记表(详见附件四)、日常检查情况记录、公告公示资料等。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转移培训项目资金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照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16〕277 号)管理使用。 主要用于培训学费、学员生活补助(学员生活补助费每天不得低于30元;对于国家取消办证的工种培训,学员生活补助费每天不得低于40元)、技能鉴定费,不得用于培训机构基本建设和教学设备购置。

  学费含招生宣传、培训教材、场地租赁、实训耗材、培训对象档案资料、就业安置、就业跟踪服务等与培训就业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技能培训项目按人均补助标准核定,补助标准按1000元/人测算。各乡镇可根据不同工种培训成本,实行差别化补助。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乡镇级报账制。按照乡镇预拨付项目资金比例。对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拨付资金比例不得超过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总额的50%;对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拨付资金比例不得超过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总额的30%;其余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实行财政报账回补。项目资金预拨和报账,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乡镇财政所核拨。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对培训资金进行分账核算,专账专人管理,做到原始开支凭证、《弥勒市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台帐》等资料完整。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是对转移培训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的考核评定,采取走访座谈、查阅资料、电话询问、户籍核查等方法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分为本级初验、市级验收。

  本级初验。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培训学校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扶贫部门会同财政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员组成验收组,对培训机构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管理进行自查评定,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市扶贫办报初验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

  市级验收。市扶贫部门在收到项目县自查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培训机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实行百分制。《弥勒市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机构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五)用于对培训机构的考核评定,《弥勒市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检查验收标准》用于对项目管理的考核评定。考核均实现百分制,按照考核标准,考核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章  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扶贫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能,严把对象关、质量关、验收关、报账关。主动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培训对象审查、项目公示公告、项目验收等工作,全程跟踪监督。

  第二十六条  技能培训实行以奖代补的奖励制度。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根据项目验收、日常检查、审计、绩效考评等情况,视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对项目完成好的乡镇,给予增加年度计划指标奖励。对项目验收不合格、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项目县,下年度不再安排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或减少项目计划;对验收不合格、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培训机构,取消其下年度承担项目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严肃查处违规违纪使用培训资金的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乡镇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