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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信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7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信访局信息公开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弥勒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我局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我局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无误。 

  第五条  局各科室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及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要求,认真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安排专人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局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填写弥勒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一)由各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初步意见,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承办人应当注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和“此件不予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公开方式的意见; 

  (二)由各科室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应送交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内容进行全面保密审查; 

  (三)由涉及科室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报由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经主要负责人提出审批意见,同意后签字,报市政府办政务公开科进行公开; 

  (四)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需单位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牵头单位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报送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对于拟公开的重大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主要负责人应提出“同意公开”“不同意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各科室分管领导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严格把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对本机关信息公开中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弥勒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