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信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8-17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2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州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6〕91号)以及《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弥办发〔2017〕28号)要求,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明确政府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源头认定机制,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文处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在履行职责、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要依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11〕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1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红政办函〔2017〕28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类型。公文公开属性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要求。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和“此件不予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1. 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其公文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
2. 凡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从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其公文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删减后公开”,有关公文内容删除后对外公开的公文属性标识为“此件有删减”。
3. 凡属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其公文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4. 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以及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公文;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其他有关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其公文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不公开”。
5. 联合发文类公文,由牵头主办部门与协办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有关部门加盖印章时要予以退回,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6. 转发类公文要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要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7. 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8.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注落实工作中,各科室按照公文主体内容、依据前述7种情况界定公文公开属性时,还需依次结合对应发文、遵循惯例和集体会商3种判断界定方式进行。其对应发文判定,主要是按照上级行政机关同类型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确定,上级行政机关明确公文信息公开属性的,下级机关引用或转发时不得擅自更改其公开属性;遵循惯例判定,主要是参考之前同类型公文信息公开属性确定;集体会商判定,主要是根据公文受众接受程度及政策敏感程度由集体讨论会商研究确定。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责任主体。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督促、协调、指导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审核工作。局保密领导小组要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工作。
第六条 报审公文时,要针对“五公开”要求,明确公文公开属性、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方面的意见,随公文一同审批。公文公开属性具体审查的办理流程:
1.草拟环节。公文拟稿科室或工作人员正在完成公文草拟时,要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保密审查要求,在办文稿笺(文件审批单)上或有关请示事项中注明其公开属性建议;对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属性的公文,须在公文送审报批的拟办请示意见中明确理由。同时,要根据建议的公开属性,在草拟的公文正文附注位置(即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等字样的公开属性标识。其中,对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的公文,需将有关要删减的内容删除后,制成对外公开的公文,并在公开属性标识位置标注“此件有删减”,随文件一并送审。
2.审核环节。公文拟稿经单位负责同志在签署送审意见时,要对建议的公开属性或不予公开的理由进行初审。公文前、后置审核把关部门在对公文进行政策、文字等内容审核时,要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必要的保密审查,对公开属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进行复审。认为建议的公开属性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公文,要协商拟稿单位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要提出复审意见,报公文签发人审定。
3.签发环节。公文签发人在审定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发文的,要综合考虑会签单位对于公开属性的意见。
4.登记环节。办文机构在对签发生效后的公文进行登记编号前,要先复核办文稿笺(文件审批单)上的公开属性、拟办意见对不予公开理由等要件是否已经完备。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公文,要暂缓登记。
5.缮印环节。公文在排版和缮印时,要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检查公文正文附注位置(即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是否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或“此件删减后公开”。
6.用印环节。公文用印前,要检查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确已标明公开属性。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公文,要暂缓用印。
7.分发环节。对印发的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有删减”标识的公文,要在做好纸质件分发、存档的同时,于法定时间内将该公文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等政务公开平台或新闻媒体渠道对外公开,并将纸质文件提供给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信息公开查询点。主动公开工作由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职能部门会同相关的拟稿单位完成。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其公开办法按照政府依申请公开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起草拟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要明确公开属性和方式,不公开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定期查看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至拟稿人。
第九条 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拟稿人应当在登记和用印时,将公文的最终电子稿当场提供给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该公文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条 坚持“谁制作、谁发布”原则,公文正式印发后,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应当自公文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查看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对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转为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强化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监督检查。各科室要认真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工作,对拟制发公文的公开属性进行核对把关,对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但未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局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科室标注公开属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要公开未公开、定性不准确、未标注公开属性等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