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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信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7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信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政发〔2013〕15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64号),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科室。 

  第三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我局应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定期调整更新信息公开指南,更好地发挥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平台等作用,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健全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工作,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认真答复相关申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 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 途径。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申请人当面或网上提交的申请,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信函邮寄等方式提交的申请,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或者将申请寄到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第九条  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地做好答复工作,必要时应征求同级法制部门、单位法律顾问的意见,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第十条  一份申请中包含多项申请内容的,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内容加以调整并重新提交,申请人拒绝调整或逾期未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拆分过细的,可要求申请人作适当归并处理;对于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的,以及要求公开的信息类别、项目过多的,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加以调整。 

  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告知其对已主动公开的内容自行查询、获取;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可告知其采取“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 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公开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 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 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向 该行政机关重复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 人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正,进一步明确内容并重新提交申请,答复期限自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算,补正通知发出之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不计算在内;申请人逾期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行政机关一律不得就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进行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采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以及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答复文书。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不得以到付方式寄递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以交邮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第十五条  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涉及法律问 题、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应当及时与法制、保密等部门会商,研究作出妥善答复。必要时要听取法律顾问意见,有效规避后续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自觉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坚决纠正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  及时总结分析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加强依申请公开有关案例的分析研究,认真落实行政复议、诉讼结果整改提高和责任追究等工作,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维护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