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信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8-17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公开道歉、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局各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编制、公布或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
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违反《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
定的;
6.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节较轻行为。
第七条 局各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批准的政府信息的;
2.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3.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4.未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一年内被群众举报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5.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7.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8.对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9.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有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